监控摄像头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如何将电子眼擦得更亮,既维护公共安全,又有效保护百姓隐私,随着《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的制定出台——
如今,在我们的城市中,街道、商店、学校、医院、社区、电梯……摄像头几乎无处不在,人们的活动也随时随地都可能处于摄像头监控之下。
监控摄像头,悬在城市上空的“双刃剑”
一双双昼夜睁大的“眼睛”,令违法犯罪行为无处躲藏。使用好监控摄像头,对侦破案件、打击犯罪、维护稳定确实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2009年末,为进一步提升全市安全技术防范建设水平,哈尔滨市启动了天眼工程,在重点单位、院校、幼儿园等区域安装监控摄像头。三年过去,哈市“天眼”由最初的3万余个增至20万个,利用“天眼”视频监控已预防各类案件9900余起,破获各类刑事案件87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900余人。
蔡璇在从事地下商业街主管工作的7年间,经历了从对商户安装摄像监控系统的被动宣传到商户业主主动安装的过程。“以前,劝导业主安装摄像头要着重说明是为了防范店铺里的安全,但需要业主们自己出资,很多人觉得用处不大,纷纷拒绝。后来,业主发现自己丢了货物没有办法查询线索,或者顾客说在店铺里丢了东西,业主百口莫辩时,他们才发觉安装摄像监控系统的必要性。”蔡璇对记者说。
然而,监控摄像头有时又是一把“双刃剑”,如果使用管理不当,也容易引发侵犯、泄露公民隐私的情况。菜璇说,“在对商户业主安装摄像头的位置时,商场要进行规范检查,摄像头要安装在自己商铺内,拍摄范围不能涉及其他的商铺内。”
记者在采访中也发现,因身处环境的区别和个体的差异,倾向于摄像头在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方面发挥作用的人,会更看重安全感;而一些追求个体身心安宁的人,则可能会对电子眼有种强烈的不适感。
电子眼缘何频现“拍得到,看不清”
我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已有十余年历史,早在1995年省政府就制定了《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赵大为介绍,《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在提高社会治安整体防控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
省公安厅副厅长赵金成介绍,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例如,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系统生产企业数量众多,部分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现象比较突出,从而导致了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拍得到,看不清”现象。
此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服务对象不再局限于单一的重点部门、要害部位和场所,而是更多的使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群体和个人,服务模式也由原来单纯的安全保卫,转变到为社会提供全方位的安全服务和提高社会管控能力等多方面。
赵大为指出,从总体上看,《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已不适应我省当前社会治安形势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亟须通过立法而使暴露的问题得以解决。
他认为,监控视频和图像的采集、保管和利用亟须定一个规矩。首先是许可制度,假如谁都可以在除私人领域外的公众领域装摄像头,监控系统的设置权和管理权欠明晰的话,势必增大公民隐私扩散的风险。其次明确摄像头禁入的区域,还有就是安装摄像头前后,应该有一个告知的程序,以保护公民的知情权。
法律之手,将电子眼擦得更亮
截至目前,全省各地已建成报警监控中心2076个,监控点达到54.5万个。
不久前,《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正式实施,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殊行业从严管理,实行准入制度,明确了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条例》中还明确规定广场、公园、道路、桥梁、高速公路等社会公共区域,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场所和部位必须安装。
针对在以往监控系统建设过程中,各部门出于各自的职能和管理目的存在重复投资建设的问题,《条例》规定了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制度,充分利用现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和设备,节约资金,优化管理。
《条例》还着重规定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使用、运营服务单位工作人员对合法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用户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的义务,在条款设定上突出强调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者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记者 孙佳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