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研讨会现场
编者按 为纪念八二宪法实施30周年和“12·4”全国法制宣传日,12月2日,由检察日报社、人民检察杂志社联合江苏省常州市检察院、苏州大学检察发展研究中心、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主办的“宪法视野下的检察制度暨纪念八二宪法30周年学术研讨会”在常州市召开,来自高校和司法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60余人共聚一堂,畅谈了30年来宪法实施与检察制度。
■八二宪法:检察制度的合宪性基础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颁布实施了宪法,即八二宪法。回顾八二宪法发展历史,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教授表示,八二宪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为检察制度提供了合法性、合宪性基础;同时,检察制度对宪法实施30年也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发挥了公权力制约与人权保护的重要功能。
“八二宪法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属性、基本职权和组织结构,为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提供了根本保障。”江苏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邵建东说,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宪法意识,自觉维护宪法权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法律监督职责。
苏州大学刘磊副教授认为,基层检察机关需明确自身的宪法定位,积极发挥其职能作用。对“送法下乡、服务基层”的意识不能狭义理解,仅仅设立派出检察室是不够的,更需考虑老百姓的切实法律需求,有针对性地进行检力下沉。
奉法者强则国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检察日报社社长李雪慧认为,始终坚持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法律基础和政治基础。研讨宪法实施30年的经验,既是对30年来中国检察制度发展的回顾总结,对八二宪法历史贡献的充分肯定,更是对党的十八大报告所提出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的学术回应。
■法律监督:宪法实施的重要体现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人员对保障宪法的实施肩负责任和使命。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是实施宪法的重要体现,保证了宪法和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的实效。
实施宪法首先是要尊重宪法。“宪法就像母亲,即使有所不足,也不能过多地挖苦、嘲笑、埋怨它。”上海交通大学范进学教授强调,宪法的尊严和权威不是骂出来的,而是亲力亲为地遵守它、尊重它、实施它而形成的。过分的指责本身就是对宪法尊严的侵蚀、藐视,减损宪法权威。
华东政法大学刘松山教授提出,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文革”后恢复重建检察机关的重要保障。彭真同志直接领导了这部法律的制定工作,对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领导体制、检察权的范围等重大事项,提出了重要的修改意见。该法直接影响八二宪法对检察机关的定位,是新时期我国检察制度形成和发展的思想渊源。
苏州大学上官丕亮教授提出,检察机关在法律适用中通过依宪解释的方式实施宪法,与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解释体制并不相悖,具有合法性。在法律适用中通过依宪解释的方式来实施宪法,宪法在当下就得以广泛实施。
■保障人权:检察机关的天然使命
“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古老的法谚道出法律的价值目标就是保障人权、捍卫自由。从历史上看,检察权是为了制约警察恣意与法官擅断而生,保障人权是检察机关的天然使命,此种使命得到了宪法的确认。
“人权保护需明确三个重要问题”,《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辑刘桂明提出,“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需要特别保护;二是保护人权需要特别保护三类权利: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程序救济权;三是在刑事诉讼中转变保护人权的思路:变对敌为对人、变对抗为对话。”
保障人权的理念促使了证据观的转变。苏州大学张成敏教授提出,要坚持检察官的客观性义务,那就必须用心设想“经验可能世界”,谨慎依赖有限认识论,坚持无罪推定原则,正确兼顾证据规则上的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充分认识非法证据排除的特殊认识规律。
苏州大学陈铭聪博士对台湾的缓起诉制度作了介绍,该制度是为了保护人权、平衡被告人与被害人间利益而设。缓起诉制度又称为起诉犹豫制度,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仿照缓刑的制度所设的一种转向处遇措施。当被告受到缓起诉处分后,若在所定的缓起诉期间内未被撤销,期限届满则效力等同于不起诉。
■检察理论:以理论自信迎接挑战
“党的十八大提出不走老路、不走邪路,而要走新路和正路。检察制度、理论发展的新路就是理念创新、机制创新和实践创新;正路就是依法严格规范执法。”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检察长李钟对检察理论发展道路提出建议。
检察与监督的关系,与会代表认识不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谢鹏程认为,基于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检察权与法律监督权的范围是同一的,检察机关的所有职能、所有权力应统一于法律监督。如果一项职权不是法律监督,或者不具有法律监督的属性,那么就不应该由检察机关来行使,即主张法律监督一元论。
江苏省苏州市检察院党组成员闵钐认为,宪法第129条关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导致了整个检察理论体系中理论解释有两个重心,即检察与监督。要把所有的检察职能整合到监督的理论当中解释,不太合适。他建议检察理论有一定的发展和修正,就是把检察职能直接放到检察权里解释,但是,不是所有的检察职能都叫法律监督。
江苏省扬州市检察院曹军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与法律监督的关系作出回应,认为二者是有机统一的。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履行诉讼监督权,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履行检察监督权。出于实践考虑,不宜将执法办案与法律监督的主体分开。
针对民行检察理论问题,浙江省嘉兴市检察院陈定良提出,民行检察在权力设置及运行过程中,应当遵循“有限监督”,以“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为主、主动监督为辅”及“保障公平、兼顾效率”三个基本原则。
针对检察机关加强外部监督问题,中国人民大学陈卫东教授建议将人民监督员制度写入法律,以更好地保障权力受限,回应谁来监督监督者的质疑。
苏州大学胡玉鸿教授认为,与会专家学者对于检察理论的批评与反思,将会有力促进检察制度、检察理论的理念更新和科学发展。检察机关在加强检察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应以更坚定的制度自信、理论自信回应挑战、开拓未来,实现检察工作跨越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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