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12月4日,八二宪法诞生。八二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八二宪法主要内容包括:将国家性质由“无产阶级专政”恢复为“人民民主专政”;将知识分子与工人、农民并列为三支基本的社会力量;恢复设立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改由全国人大选举;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规定国家、全国人大、国务院领导人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取消了领导职务的终身制;新增“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条文;承认国营、集体、个体三种经济都不可缺少,申明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益等。
■1988年4月12日,八二宪法第一次修正。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确认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
■1990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香港基本法是“一国两制”伟大构想的法制载体,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1993年3月29日,八二宪法第二次修正。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内容共九点,主要涉及市场经济合法化以及改变县级人大任期等。
■1993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2月20日起实施。
■1999年3月15日,八二宪法第三次修正。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此次对宪法进行了六处修改,包括“邓小平理论”、“依法治国”被明确写入宪法,非公有制经济由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反革命罪”的提法被删除等。
■2000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立法法进一步弘扬人权保护的理念,规定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立法。
■2004年3月14日,八二宪法第四次修正。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此次修改涉及十四项内容,包括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完善土地征用制度,进一步明确对发展非公经济的方针,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等。
■2004年9月15日,胡锦涛在“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提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全党同志,全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全国各族人民都要认真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保证宪法在全社会的贯彻实施。”
■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第一部人大常委会监督法,有力增强了人大监督力度,增强了宪法监督的刚性。
■2010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我国农村和城市每一名全国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规定为1:1,实现城乡平权。(吉林大学教授任喜荣提供部分资料)(张伯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