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检察院在侦查监督活动中,认真开展不捕说理工作,坚持把不捕说理作为提高办案质量,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重点,既提高了办案人员对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能力和释法说理的水平,又消除了与侦查机关、被害人之间对案件认识的分歧,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该院明确规定对不捕案件作出不捕决定时,均要向公安机关和受害人送达《不捕理由说明书》,从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危害后果、犯罪构成及无逮捕必要等方面充分说理。
为保证不捕说理的针对性、实效性,该院对三类不捕情形分别说理:一是无罪不捕案件,无罪不捕既是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也是对前期侦查工作的一种否定,该院要求承办人特别慎重,着重从法理分析,明确构成犯罪必须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和主客观统一原则,具体阐明不构成犯罪的原由。如该院办理的杨柳镇华山村刘某某等四村民破坏生产经营案,依据该案中承包人经营的茶园权属不明的事实,承办人分析四嫌疑人的行为系维护本村民组村民利益,无泄愤报复的主观犯罪故意,组织村民阻碍承包人采摘茶叶,也不是具体的破坏生产经营行为。该案是因承包经营权引起的民事纠纷,不宜作为刑事案件追究一方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该案无罪不捕,使刘某某等村民免受刑事追究,同时为根本上解决纠纷创造了条件。二是证据不足不捕的案件,坚持从证据的“三性”,证明力大小、证据的采信度、证据锁链能否形成等方面进行分析,侧重从犯罪构成要件、证据锁链严密性等方面说理。沟通联系公安机关,就案件证据存在的缺陷、问题详细予以说明,听取他们对案件的意见,争取理解和支持,要求公安机关按照《补充侦查提纲》所列尚未查清的事实证据进行补充侦查。三是罪轻不捕或者虽构成犯罪但无逮捕必要的案件,主要从法律、刑事政策上进行说理,承办人在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对其作不捕意见的基础上,征求被害人及其亲属和代理人的意见,并由被害人或其亲属出具书面意见。针对公安机关从侦查角度考虑,倾向有罪就捕的司法理念,该院在这类案件的审查时,侧重是否符合逮捕条件,综合评判最终处理结果,确保强制措施对嫌疑人罪罚相宜,坚持做到对于初犯偶犯,激情犯罪,确有悔改表现的,能不捕则不捕。如近期该院办理的吴某某故意伤害案,吴某某在互殴中,致其弟轻伤,因赔偿不能达成,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承办人考虑当事人系兄弟,耐心细致地对双方说服教育,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赔偿协议。随即以无逮捕必要对吴某某不捕,通过不捕消除了双方的矛盾,维护了正常的家庭社会关系。
今年以来,该院共办理不捕案件26件35人,对于不捕案件均进行双向说理。经过严谨、缜密的说理,所有不捕案件公安机关都未提出过复议,受害人也无一起申诉、上访。不捕说理真正地保护了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促进了社会矛盾的有效化解,有效地推动和谐社会建设。(通讯员 陈启中 王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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