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长泰县检察院为了适应修改后的刑诉法,规范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细化了必须规定了记入笔录的三大方面内容。此做法有利于保障人权,有利于实现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证据的收集,同时稳定在案证据实现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实体的公正审理。
核实被羁押、拘留等强制措施的具体时间和有关情况。如发现犯罪嫌疑供述与卷宗中法律文书记载不一致时,应详细记载有关情况,以便进一步核实监督;向犯罪嫌疑人告知其所涉嫌犯罪案件诉讼阶段的变化,以及承办该案的人员。向犯罪嫌疑人告知有关诉讼权利,在告权中,对于申请回避权等专业术语要用通俗语言向犯罪嫌疑人解释。
问明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否真实,对侦查机关认定的罪名是否认可。对于犯罪嫌疑人翻供,要让其说明原因;详细讯问被抓获的情况,以此核实其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情节,以及侦查机关在抓捕及采取强制措施中是否存在违法情况。
出示核实书证、物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核实证据来源、与案件的关联性;核实被扣押赃证物及个人物品的情况,特别要注意核实卷宗中无法体现的附物情况,并核实其来源、价值等;有无其他检举揭发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交待的情况。(通讯员 黄从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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