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前,《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明确提出,“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这两个“凡是”对我国改革转型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城乡社区服务功能,强化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社会管理和服务中的职责,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条件下,如何更好地改进政府提供服务的方式?笔者认为,必须倡导“政府退出”。“政府退出”的实质是属于社会的还给社会。凡是属于市场的,或市场能够管理的,政府都要退出。市场如此,社会同样如此。现代民主法制政府应该是一个限权政府。什么都管的政府不是好政府,也不可能管好。
众所周知,我国改革开放是以经济建设为核心的,故一般把我国的改革称为经济体制改革。经过30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我国社会经济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人民生活有了极大的改善。但是,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入,一系列经济制度以外的东西越来越多地影响和制约着经济的有序发展。比如,市场经济中的假冒伪劣问题,政府虽然一再加大打击力度,但假冒伪劣不但没有收敛,反而有越演越烈之势。其主要原因在于我们的社会管理作用未能有效发挥,而仅靠政府的力量无法真正有效地遏制这种社会性蔓延。此外,市场经济中一些根本性的问题如垄断现象,也不是经济改革本身所能解决的。这意味着,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以经济改革为核心的改革必须转向社会。也就是说,我国改革要从经济建设为中心转向社会管理为主导,这是近期党中央一再强调社会管理创新的社会背景。
不仅如此。从经济改革为中心转向社会建设主导,也是我国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必然结果。真正的市场经济必须建立在成熟的市民社会之中,市场经济只是市民社会的一种经济和生活形式。没有成熟发达的市民社会,市场经济就难以成功。今天的发达国家为什么垄断现象难以形成?就因为存在一个成熟的市民社会。市民社会的基本目标是社会幸福。为了社会幸福,就必须保证市场的公平。因此,以市场公平为基本原则的市民社会必然会约束和遏制经济的垄断。而我国把社会管理还给社会的目标,就是营造市场经济必不可少的公平正义的社会基础,通过社会管理促成市民社会的形成壮大,使之成为能够承载市场经济的独立于公民和政府的“社会有机体。”
事实上,社会管理回归社会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思想。早在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就通过对黑格尔国家优于社会的哲学批判,阐明了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国家观,明确社会先于国家,社会是国家的基础,社会制约国家,国家服务于社会的思想。马克思不仅认为“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而且认为,“产生于社会需要的国家必须为社会服务,国家的产生是为了社会”。
社会管理回归社会,也是建设法治政治的应有之义。社会有机体作为一种独立的社会力量,要求政府法治化,也能够保障政府法治化。法治政府是限权政府。限权的力量就来源于社会。社会有机体越发展,政府的法治化程度就越高。社会有机体越完善,政府依法行政的规范性就越强。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政府的权力来源于社会有机体,社会有机体越发达,就越能有效地保障政府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决定了,政府在社会管理中的职责是有限的,我们常说“大社会、小政府”,所体现的就是这样一种法治精神。所谓大社会,强调的是人民群众对社会的管理,所体现的是人人都起来负责管理的社会状况。参与的人数之多,领域之广体现了社会之大。所谓小政府,就是权力受到严格限制的政府。限权政府意味着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政府不能什么都管,也不应当什么都管。而有所管有所不管的政府才是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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