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概念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观念,因为它产生了一整套解释和理解人类行为的原则”。文化是人类认识、改造自然和社会并不断超越自我的强大武器。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指出:“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文化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越来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丰富精神文化生活越来越成为我国人民的热切愿望。”文化具有时代性,时代不同、价值观不同、行业不同,文化性质亦不相同。检察文化的性质与党、国家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属性必须保持高度一致,“检察文化是检察机关在长期法律监督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步形成的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相关的思想观念、职业精神、道德规范、行为方式以及相关载体和物质表现的总和,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事业不断发展的重要力量源泉”。加强检察文化建设是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和推动检察队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曹建明指出:“全国检察机关要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认识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坚持把检察文化建设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更加积极、更加主动、更加自觉地加强和改进检察文化建设”。
一、文化、法律文化与检察文化
文化是一个非常抽象的概念,至今尚无一个严格和精确的定义。据不完全统计,“文化” 的各种不同定义超过二百种。词源意义的“文化”一词在西方来源于拉丁文cultura,原义是指农耕及对植物的培育,后逐渐引申使用,把对人的品德和能力的培养也称之为文化。在中国的古籍中,“文”既指文字、文章、文采,又指礼乐制度、法律条文等。“化”是“教化”、“教行”的意思。1871年,英国人类学家E·B·泰勒在《原始文化》一书中指出:“据人种志学的观点来看,文化或文明是一个复杂的整体,它包括知识、信仰、艺术、伦理道德、法律、风俗和作为一个社会成员的人通过学习而获得的任何其它能力和习惯。”泰勒之后,不同学科的学者们继续探讨什么是文化这一基本问题,对文化的概念界定,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美国文化人类学家A·L·克罗伯和K·科拉克洪对文化的定义是:“文化存在于各种内隐的和外显的模式之中,借助符号的运用得以学习与传播,并构成人类群体的特殊成就,这些成就包括他们制造物品的各种具体式样,文化的基本要素是传统(通过历史衍生和由选择得到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其中尤以价值观最为重要”。该定义已为现代西方许多学者接受。总体来说,现代意义上“文化”一词的中西来源,都用来指称人类社会的精神现象,抑或泛指人类所创造的一切物质产品和非物质产品的总和。
法律文化是社会文明的组成部分,以其特有的方式表现着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由于文化本身就是一个至今难以定义的概念,对什么是法律文化也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国外学者对法律文化研究起步早,相对来说,中国学者对法律文化研究起步较晚 “但到现在大约也有20余种互有差异的法律文化定义”。法律文化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理解,广义上的法律文化可以看做法律现象的同义词,指一个民族或国家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和法律现象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包括法律意识、法律制度、法律实践,是法的制度、法的实施、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活动中所积累起来的经验、智慧和知识,是公民从事各种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传统、习惯。狭义的法律文化仅仅涉及法律现象中的一部分,即它仅仅是那些存在于人们意识中的与法律相关的因素。本文取狭义上的法律文化概念,即仅从意识层面论及法律文化。
检察文化是法律文化中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检察制度和检察事业衍生的文化现象。与法律文化的界定相对应,检察文化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检察文化是指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及检察权的运行为依据,在检察工作实践中所体现出来的群体性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和外在表征的总和,包括物质层面、思想道德层面、检察业务工作层面、制度层面、精神生活层面等等。狭义的检察文化,主要是指在当代中国特色检察制度下,检察人员的法律信仰、职业道德、思维方式、执法理念等,主要涉及理念层面。检察文化与检察制度密切相连,有什么样的检察制度就有什么样的检察文化。人民检察制度从发端到发展、从创建到探索、从中断到重建,历经曲折,通过历史传承、学习借鉴,逐步走向了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形成了适合中国国情、充满活力的人民检察制度。伴随着人民检察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检察文化的内容也随时代在不停的发展、丰富。人民检察制度的发展为检察文化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撑和实践基础。
二、“文化自觉”与检察队伍建设
1997年在北大社会学人类学研究所开办的第二届社会文化人类学高级研讨班上,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首次提出“文化自觉”的概念,以为应对全球一体化的发展趋势,提出的解决人与人关系的方法。《孔子家语·致思》:“吾有三失,晚不自觉”,《东观汉记·李通传》:“出门顾见车,方自觉,乃止”。自觉就是自己认识事务并主动去开展工作,是人类在自然进化中通过内外矛盾关系发展而来的基本属性和基本人格。自觉的通俗哲学解释是:内在自我发现、外在创新的自我解放意识。费孝通先生的“文化自觉”,是指生活在一定文化历史圈子的人对其文化有自知之明,并对其发展历程和未来有充分的认识。也就说,“文化自觉”是文化的自我觉醒,自我反省,自我创建。本文中的“文化自觉”是指检察人员对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和检察文化要有一个充分的正确的认识,在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生活情趣、道德修养等方面要有正确的价值判断和价值取向。
当前,我国正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改革的攻坚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世情、国情、党情持续发生深刻变化。党正面临着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和外部环境考验,对人民检察制度、检察事业和队伍建设也提出了新的考验。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必须要有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高素质检察队伍。
文化具有“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功能,它通过长期积习而形成的观念,对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引导人的精神需求,调节人的情感和心理,促进全体社会成员人格、意志、品格的完善,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以及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1944年,毛泽东同志在陕甘宁边区文教工作者座谈会上发表《文化工作中的统一战线》一文,强调文化工作的重要性,他指出:“没有文化的军队是愚蠢的军队,而愚蠢的军队是不能战胜敌人的”。检察机关的发展理念和检察队伍的执法理念,反映了检察机关的性质、功能、目标、价值取向及其实现途径,事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属性,事关检察事业的科学发展。把检察队伍建设提升到文化层面进行考量,目的就是根本上提升检察队伍素质、提升执法公信力。曹建明指出:“加强检察文化建设,弘扬检察职业道德,培育检察职业精神”。当前,一些检察机关之所以职能作用发挥不够正确或有效,有的法律监督工作之所以长期比较薄弱,一些检察人员之所以存在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规范、不文明,甚至违纪违法等问题,归根结底都没有检察人的“文化自觉”,都与发展理念和执法理念出现偏差密切相关。只有检察人员树立正确的发展理念和执法理念,有了“文化自觉”,才能更好地抵御社会“病毒”的侵袭,才能塑造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心态,坚持检察工作的正确方向,准确把握检察工作规律,顺利完成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使命。
三、检察队伍实现“文化自觉”的三个路径
有学者将检察文化划分为理念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和物态文化四个层面识。笔者认为,检察文化结构复杂,大体上可以分为观念模式、行为模式两个基本层次,作为理论形态的观念模式,可以分为文化认知、情感归属和文化评价三个层面。检察队伍要从心态、思维和勇气三个层面树立“文化自觉”。 检察队伍在检察文化建设中处于主体地位, 要以思想上的高度统一确保行动上的步调一致。树立检察队伍的“文化自觉”,就是要培养检察人积极向上的心态、辩证思维的能力和勇于担当的勇气,树立检察机关和检察队伍良好的形象,提高检察队伍的职业操守,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发展道路。
一是要有积极向上的心态。心态是人们对事物发展的反应和理解表现出不同的思想状态和观点,是人们对社会的总体评价,体现着人们对客观事物做出的趋向性认识,对人们的思维、行动具有导向和支配作用。拿破仑·希尔认为:“人与人之间只有很小的差异,但是这种很小的差异却造成了巨大的差异!很小的差异就是人所具备的心态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巨大的差异就是成功和失败。”如同一枚硬币的正反面一样,人们常用两种眼光去看待世间的万事万物,一个是正面的、积极的、向上的,另一个是负面的、消极的、落后的。我们正处在一个日益开放、透明和高度信息化的社会环境和执法环境,任何一项检察体制、工作机制的改革和完善,都会给检察工作带来新问题、新挑战。积极向上的心态,可以破除我们可能存在的保守思想、特权意识甚至是“监督者不用接受监督”的潜意识,在看到问题和矛盾的同时,更看到了机遇与优势,让人格变得温润平和、心灵趋向宁静和谐。有了健康的心态,我们才能正确对待名与利、责与权,努力实现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的有机统一,树立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权力观,以过硬的作风、良好的业绩,争取积极的社会评价、树立良好执法形象。
二是要有辩证思维的能力。常识的思维方式是形成于人们日常的生活、适用于人们日常生活的思维方式。辩证思维方式是以辩证法为其理念基础的思维认识方式。如果不能拥有辩证思维观念,那就不可能有自觉的、深入的辩证思维方式的出现。检察人辩证思维方式的养成,靠的是制度约束、系统训练和文化熏陶,靠的是对检察实践的总结与反思。辩证思维观念一旦在头脑中取得支配地位,它就会或深或浅、或多或少支配着一个人的思维,使思维最终可以成为“辩证的思维”,如黑格尔文中“密涅瓦的猫头鹰”一样,是一种沉思的理性,引导广大检察人从正与反、利与弊、优势与劣势、机遇与挑战、现实与未来、办案与发展等方面,观察和分析工作、生活中面临得各种事物和矛盾,真正做到“坚定理想信念、提高能力素质、锤炼品德意志、矢志奋斗拼搏、确保公正廉洁”。
三是要有敢于担当的勇气。勇气是个体意志过程中的果断性和具有积极主动性的个性心理特征。检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可能是制度缺陷、是机制失误、是办案与发展的博弈难题甚至是政治权力安排的一种解不开的心结。责任担当要求检察机关和检察人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坚信“责任就是品格”,有了担当责任的勇气,就能“负重前行”,不图谋政绩的“完美无缺”,不在“莺歌燕舞”中自我陶醉。有了担当责任的勇气,就能变得意志更加坚定、性格更加坚强,在各种利益的考量和权钱色的诱惑中,经得住考验、耐得住寂寞,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坚持不懈地反对特权思想、反对霸道作风,察民情、听民声、化民怨,主动去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让正义的阳光照耀人间,彰显宪法、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结 语
法律不能也不曾远离生活,无论怎样展现法律、怎样应用和执行法律,我们必须考虑到人的因素。人是可以教化的,文化产生凝聚力,文化激发创造力,文化体现软实力。更有学者将法律看做是文化的一部分,以此强调文化引领的重要性,“如果我们不讲法律视为文化的组成部分,就无从理解法律制度的诸多功能,如果我们不关注文化的法律形式,就无从理解所有文化的各个方面”。检察文化是检察事业不断发展的重要力量源泉,是检察人员共同的精神家园。继承和发扬人民检察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肩负起人民检察的历史使命,忠诚履行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是党和国家的重托、人民的期盼。全体检察人要充分认识人民检察的发展历程和发展方向,各级检察机关要大力实施文化育检、文化兴检、文化强检战略,进一步凝聚全体检察人员的共同理想、价值追求和职责使命,不断提升检察事业科学发展的文化软实力。以“文化自觉”涵养心灵、提升觉悟、增强本领,努力实现继承、发展、创新的有机统一,自觉践行正确的发展理念和执法理念,不断开创人民检察事业的新局面。
作者:孙长春,华东理工大学社会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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