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在法学院校浸泡了7年的年轻法官,我对群众工作的认识确实有一个转变的过程,我把这个过程称之为将理想扎根于土地的过程。
无论是书本中,还是在电视、电影中,我们看到的法官形象,都非常令人神往,他们坐在庄严法庭的最高位置,他们话语有力,甚至是“说一不二”;他们高大、威严,集智慧与美德于一身,被视为公平正义的化身,社会弱小者的保护神。这就是我理想中的法官职业。
走进法院,走进法官的办案实践,我才真切地感受到“理想的丰满”与“现实的骨感”。未决案件的当事人在法庭上吵吵嚷嚷,不成体统;已决案件的当事人在法院外“敲敲打打”,以示不满。上级法院的领导更是告诫我们,“当前,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为普遍社会心理,这是一种极其可怕的现象。”此情此景,让理想不免有些彷徨。
有人说,离开公信、权威的司法环境,谈法官个人的理想只是奢望。我觉得这话只说对了一半。如果没有法官对公平正义理想的追求,公信、权威的司法环境又将如何形成?所以,对于法官个体来说,如何让法治理想扎根于现实的土地,通过一个个公正、令人信服的案件,累积出公信、权威的司法环境,才是思之所向、行之所趋。
重视解决实际问题,让群众信赖司法。解决争议是司法体系的首要职能。然而,争议的解决绝不仅仅是判决一方胜诉、另一方败诉。裁判仅仅是法律意义上的争议解决。站在群众的立场,只有解决实际问题才算是真正的“争议解决”。换句话说,作为法官,既要强调案结,更要强调事了,在做出公正裁决的同时,从根本上平息矛盾纠纷。如果不善做群众工作,不能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群众就不会心服口服,甚至不拿判决当回事,转而寻求其他救济途径,久而久之司法就有可能被边缘化。
保持必要的能动,追求实质公正。与实质公正相对应的是程序公正或形式公正,有人说程序公正是通往法治社会的必经道路,法治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凡事都要讲究程序正义。这话没错。但是,这话在中西方语境下是具有不同含义的。西方国家强调程序正义,并不是说西方民众不关注实质上是否公正,而是因为,在西方的司法环境之下,程序公正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自然会产生实质公正,比如他们有较为完善的国家法律援助机制,诉讼中的当事人通常能够获得专业律师的帮助,来在程序正义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我们国家,由于国情和社会发展阶段的局限性,社会财富的贫富悬殊导致不同社会群体获取法律资源的能力相差巨大,过分强调程序正义,就很容易使诉讼对抗,演变为强势一方对弱势一方赤裸裸的“压制”和“镇压”,贫穷和弱小在法庭就有可能“有理说不清”。这种语境下,弱势群众对法官消极中立的程序正义自然不理解、不认可,更无法接受“程序正义”之下的裁判结果。让群众满意,就是要用法官更多的付出,来平衡双方诉讼能力的差异,就是要以司法之力来克服社会贫富悬殊对司法实质公正的不利影响。
修炼好人品,让当事人信任。群众对公正的认识往往是从人到事的,相信你人是公正的,才愿意相信你对案件的裁决是公正的。反之,如果怀疑法官的个人人品,则无论案件裁决多么公正,也可能招致当事人不满。记得我曾经处理过一起返还投资款的商事案件。原、被告双方原本是非常要好的朋友,原告将6万多元交由三被告用于公司投资经营,8年后,三被告告知原告公司经营亏损,原告的钱血本无归。双方围绕诉讼时效问题和公司是否真的亏损问题争得不可开交。我反复做双方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和解,三被告补偿原告2万元,当场履行,原告撤诉。让我记忆深刻的是,原告临走时,主动跟我握手,说了一句,“小伙子,虽然只要回来2万元,但这不怪你,你尽最大努力了,就当我炒股亏4万块。”三被告临走时,同样主动跟我握手,其中一位笑着说了一句,“法官可以的,我来之前想好的,最多出2000块,结果出了1万块。”我回了一句,“这说明公道自在人心啊!”一起缠绕当事人多年的烦心事就这样被化解了,原、被告皆表示认可法院的工作!这种工作的感受真的好幸福。我想,如果每个案子都能有这样的处理效果,老百姓对司法的感受怎么会不好呢?
(李江英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