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准确理解新规基础上注重落实
■从加强民主法治的角度来看,加强辩护制度,是从制约的角度来完善检察制度
■目前我国现有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不但需要完善规则,也需要指导性案例来回答实际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民诉法修改在检察职能配置方面取得明显效果,但许多条款都使用了模糊的概念,司法解释工作异常重要
■检察机关应当是公共利益的重要代表并且不可或缺
陈光中:从加强民主法治的角度来看,加强辩护制度,是从制约的角度来完善检察制度。因此,要对关于辩护制度的新规定注重贯彻落实。对法律条款尚不明确之处的处理是对检察机关的考验。比如,立法对律师在侦查阶段是否有调查取证权规定不详,检察机关应从推动民主法治建设大局的高度,正确处理这些具体问题。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对于刑诉法新规定有三个问题要加强理解和落实。一是关于对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理解。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则其实延伸出两个规则,一个是沉默权规则,另一个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此次采用了默示的沉默权规则是适宜的。二是如何制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细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细则应当包括两个基本的部分:非法证据的界定和非法证据的处分。严格地说,凡是违反法律规定获得的证据都是非法证据。但世界各国对非法证据都存在区别对待。以欺骗取证为例,从侦查的角度讲,欺骗取证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任何欺骗获得的证据都不能使用是不科学的。目前我国现有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不但需要完善规则,也需要指导性案例来回答实际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三是关于技术侦查。目前最容易采取技术侦查的阶段是立案前的初查阶段,而立法规定技术侦查手段在立案之后方可实施。应重新界定立案的概念,适当降低立案标准,初步审查后认为可能有犯罪事实存在就可以立案,将初查放在立案之后。
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本次民诉法修改在检察职能配置方面取得了明显效果,但许多条款都使用了模糊的概念,司法解释工作异常重要。第一,关于检察监督原则的表述。从民事审判改为民事诉讼,其主要目的就是要把民事执行纳入监督范畴。又单独规定了民事执行监督原则,其用意一是重申执行监督的不可或缺性,二是强调关于审判监督的规定可以延伸到执行程序中。第二,关于职权监督和申请监督的关系。行使检察监督权原则上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但检察机关也可以根据职权提出抗诉,这可以从对调解抗诉的规定看出来。第三,关于调查核实权的行使对象。此次民诉法修改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向当事人和案外人调查核实。案外人是否包括审判人员在内?从调查核实权的实际需要来看,如果不对了解案情的审判人员调查核实,那么调查核实权很难收到实效。
刘荣军(北京师范大学教授):立法对于谁能代表公共利益态度含混,没有明确规定检察院可以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检察机关应当是公共利益的重要代表并且不可或缺。公益诉讼的典型一是环境诉讼,二是消费者权益诉讼,行政机关必须成为被诉对象,检察机关参与诉讼能够增强公益诉讼的公正性。同时,检察机关纠正违法审判,对恢复法律权威的损害方面也是一种公益。从检察机关对损害公共利益的调解可以抗诉的新规定来看,立法实际上已经留下了检察机关可以代表公益提起民事诉讼的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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