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福建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昨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举行贯彻实施《条例》座谈会。据悉,《条例》实施后,我省将依法推进老区建设,推动老区发展。
据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县级以上政府革命老区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促进革命老区发展工作的协调指导,其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记者孙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