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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调查制度使反渎工作风生水起

2012-12-02 15:34:01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2010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强化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的初查工作,探索完善检察调查的程序和方法”。江苏省泰州市检察机关反渎部门结合本地实际,与泰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共同出台了相关意见,逐步探索检察调查这一创新课题。两年多来,通过开展检察调查,查办了一批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取得了较好成果。

    一、主动出击,提升发现案件线索能力。案件线索发现难的问题一直制约着反渎工作的健康、持续发展,是反渎工作“四难”中的头等难事。两年多来,泰州市两级检察院反渎部门主动从举报、控告或者各种媒体、街谈巷议中捕捉有价值的信息,有针对性地选择相关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检察调查,提升主动发现渎职案件线索的能力。2011年,全市共立案侦查渎职案件28件30人,通过开展检察调查,主动发现线索9件,最终实现查办渎职犯罪11人,涉及工程建设、农机补贴、民政等领域和系统。

    2011年9月,泰州市检察院反渎干警在与朋友闲谈中了解到:残疾人不去上班,只要把残疾证放在工厂里,一个月能拿到100到200元不等的生活补助,而且厂里还帮助缴纳保险。这看似简单的信息引起侦查人员的注意。泰州市检察院迅速启动检察调查机制,在市直福利企业中开展残疾人就业情况的调查。反渎干警通过侧面了解,发现绝大多数“工作”的残疾人并没有在福利企业上班,而民政、国税部门有关工作人员明知企业不符合民政福利企业申报条件,仍违反规定同意企业通过年审、享受福利企业退税待遇,致使国家税款流失。泰州市检察院查办民政、国税系统渎职案2件2人,截止到目前,全市共立案查办此类渎职犯罪案件9件9人,涉案总金额累计达800余万元。

    二、注重监督,强化对公权力运行制约。行政权力的强制性特征决定了如果不对其加以有效监督,就容易产生渎职侵权犯罪。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要通过行使法律监督权,探索检察调查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如泰州市辖区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检察院作为事故调查组成员第一时间介入事故调查,调查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应负有哪些监管职责、有无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管、事故的背后是否存在渎职犯罪。为了在安全生产环节检察调查的顺利开展,2012年2月12日,泰州市检察机关与安监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工作联系的实施意见》,建立了检察机关与安监部门对于生产安全事故及其背后渎职犯罪案件的协同调查机制。调查过程中,检察人员除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以外,还积极参与调查,参加事故调查组相关会议,与调查组其他成员共同研究分析事故情况;检察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阅调查组的所有调查材料,及时掌握事故调查进展情况。近两年来,泰州市检察院通过检察调查,共查办事故背后渎职犯罪8件10人,发送检察建议8份。

    三、突出预防,实现对社会风险的研判。泰州市检察院在开展检察调查时,不局限于查办案件,还注重对渎职犯罪的预防,坚持做到惩防结合,反渎、预防部门一同开展对某一行业或领域的检察调查日趋常态化;注重对社会风险的研判,把握社会矛盾纠纷发展态势,研判潜在的社会矛盾纠纷的成因、特点以及法律解决的办法,提高了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能力。如2011年4月,针对社会反映环保排污费征收存在的问题,该院组织反渎干警对市环保局近五年的排污费征收、减免情况进行为期一周的检察调查,针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向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环保局为此专门出台了《排污费征收规程》,规范了执法行为。近三年来,泰州市检察机关反渎部门紧扣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焦点问题,通过排查、梳理、筛选相关情况,在相关领域和行业开展预防渎职讲课56次,发出检察建议18份,7家单位相继出台了制度规定和整改措施。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 相华生)

[责任编辑: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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