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正逢下班高峰,在广州江南大道南,一辆走上机动车道的电动自行车横在路上。 何东霞 摄
12月2日是全国首个交通安全日。2011年,我国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30余万,财产损失不计其数。交通管理和交通安全,这一多年困扰公共事务管理者和全体公民的问题至今依然矛盾突出,记者通过对一个城市交通参与者的调查,揭示出了我国交通管理面临的困局
不仅机动车会成为“马路杀手”,不遵守交通规则的非机动车也同样会给马路的安全顺畅带来很多隐患。10月31日,广州交警部门表示将针对非机动车进入禁行路段、与机动车抢道、冲红灯、逆向行驶、横过道路没有下车推行等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整治,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将严格执法,处以20至50元不等的处罚。消息一出,立刻引起坊间热议。有司机称好,但有市民认为,规定过于苛刻,因为有时非机动车的违规行为实属“迫于无奈”。
专项整治至今1个月,广州的非机动车违法现象是否有所减少?记者就此展开了调查。
对违规非机动车罚款很难
冲红灯、逆行、抢道……11月28日,记者在广州多个繁华路段看见,这些被视为“交通陋习”的行为依然常见,有些电动自行车甚至专门走机动车道,俨然不把自己的“坐骑”视作非机动车。
已经开了三年出租车的刘先生告诉记者,他开车的时候遇到不遵守交通规则的行人和自行车非常头疼:“在路上经常有类似状况出现,绿化带、隔离栏、两台靠站的大巴中间随时都可能窜出一个人或是自行车来,把你吓出一身冷汗。”针对种种不文明交通行为,广州交警宣称将对之处以罚款,其中非机动车逆向行驶或未在规定的车道内行驶和醉驾非机动车将予以50元的罚款。而实际上,对违规的非机动车罚款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却难。
广州江泰路地铁站附近,每天都会聚集大量的电动车,而电动车与私家车、公交车抢道、逆向行驶、横过道路的现象,几乎每天都在上演。
在江南大道南和江燕路的交界处,有四个红绿灯,记者观察到,闯红灯的多数为电动车。29日下午5点15分,随着下班的人群增加,越来越多的电动车出现,尽管道路两边都有顺畅的非机动车道,但还是很多电动车走上了机动车道。记者眼见一位载着满车货物的电动车没等绿灯,就直接从机动车道上横穿马路,由于下班时间私家车和公交车都较多,这辆电动车只好在马路上走走停停地躲避,非常危险。
“搭车吗?”此时一辆原本在马路对面的电动车以为记者在等车,没等红灯就直接冲了过来。
——“你们太危险了,又逆行,又和机动车争车道,不敢搭啊。”
——“没事的,我们对这段路很熟,从来没发生过事故。”
——“这样开车没人抓吗?”
——“很少的,放心吧。”
揽客的电动车司机见记者不搭车,就转向别的行人。
据周边受访居民称,这个三岔路口经常出现机动车与电动车摩擦事件,“虽然大事故没有,但小事故是常有的,电动车太多,很危险。”附近一家鞋店的店员说。
无视信号灯行人“凑够了”就走
在广州一德路路口,由于临近小饰品批发地,每天人流量非常大。尽管路口长期有一位交通协管员在此处指挥交通,但很多行人过马路时,并不理会红绿灯,上演着“中国式过马路”——“凑够了”就走。28日中午12点,有一位年轻妇女看着两边没车,没等绿灯就直接过马路,急得协管员直吹口哨提醒。“那么多人闯红灯,怎么罚?这条马路不是很宽,有行人觉得直接走过去就几秒的事情,不愿意等红灯。”协管员说。
五山路也是广州市区的交通繁忙之地,28日下午5点半,正值下班高峰期,公交车、自行车、电动车与行人交相混杂。就在师大后门附近,有位白领一手拿着便当,一手提着购物袋,用极其熟练的动作穿行在众多车辆的空隙中,看到的人都不禁为她捏一把汗。而离师大后门站100米左右的天科路与天河路交界处,有3个红绿灯路口,两位交警在其中一个路口维持秩序。记者观察到,交警一直紧张地指挥来往车辆,对行人无法一一兼顾。
在没有交警执勤的其它路口,记者观察了不到10分钟,就有大约20多名市民无视不远处的红绿灯,直接在车流中穿过,甚至有位推着小推车的中年人,车上堆着满满一车货物。
“不是红灯不该走吗?”记者问。“我赶时间。”中年男子答道。
车道被占自行车只好与汽车争抢
此前有舆论认为,广州有多处红灯时间停留过长,超出行人的耐心才会有那么多的闯灯违规行为。记者按下眼前的行人红绿灯按钮,然而足足过了145秒后才转成绿灯,15秒后绿灯又转成了红灯。在等待的时间里,不时有自行车、行人无视红绿灯的存在,直接冲到对面。市民小李告诉记者,自己一般会等红绿灯,但是有时候事情比较急或者心情烦躁的时候,也会直接过马路,“这个绿灯实在太久,大家都没有耐心等了。”
对此,广州交警科技设施处的高级工程师王世明表示:“我们也一直在优化,主要是均衡车辆和行人的通行效率。我们会均衡两者,在高峰期的时候会适当照顾一下车辆。”
除此之外,有市民抱怨,非机动车之所以常与机动车抢道,是因为非机动车道经常成为机动车的停车站或被占用,没有一条完整的非机动车道。在中山大道暨大至体育中心段的自行车道中,岗顶附近的一段是在人行道上划出来的,由于人行道上人流极多,所以许多骑自行车的人纷纷与机动车“抢道”。
在中山大道、广州大道、马场路等路段,记者均发现了自行车道被占的情况,尤其是一些饭店、商铺的门口,许多机动车都肆无忌惮地停放在自行车道上,对地面上的自行车道视而不见。受访的当地居民称,很多时候正是因为自行车道被占,无奈之下他们才选择与机动车抢道。
在天河区一带执法的交警邹警官告诉记者,对非机动车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非新规,其实在好几年前就已经有了相应的规定,“但执法难度大,执法成本高,好多交警不愿对行人、非机动车执法,导致违法行为泛滥,所以这次才启动执法。现在会加大力度,但并非见一个抓一个。”
根据公安部交管局提供的数据,从今年1至10月份,全国因闯红灯肇事导致涉及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4227起,造成798人死亡;因违反道路标志标线肇事导致涉及人员伤亡的事故共87852起,造成26154人死亡;因机动车未礼让行人肇事造成429人死亡。(记者 何东霞 叶小钟 实习生 郭晓琼)
链接
10种常见交通陋习
1.闯红灯
2.行人横穿马路、跨越隔离设施
3.行人、非机动车走机动车道
4.驾乘摩托车不戴头盔
5.驾乘机动车不系安全带
6.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时打手机
7.驾驶机动车乱鸣喇叭
8.随意向车外抛洒杂物
9.驾驶机动车随意变更车道
10.乱停乱放车辆、违法占用道路
法官释法
超速、酒驾、闯红灯、抢道成最猛交通“杀手”
新闻背景
在12月2日我国一年一度的“交通安全日”到来之际,北京市首家专门审理交通案件的法庭——海淀区法院民六庭专门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进行了调研。结果显示,今年1至11月份已审理该类案件1756起,而引发交通事故的原因主要集中在超速行驶、酒后驾驶、无视交通信号灯、抢道行驶四个方面。因此,为预防交通事故,必须谨防四大“杀手”。
“杀手”之一——超速行驶
2011年12月6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大觉寺车站的西侧,白先生驾驶小轿车,由西向东行驶,由于车速过快,冲出路边的护栏,将人行道上的三名行人撞伤,其所驾车辆彻底损坏。经交管部门认定,白先生属超速行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三名行人同时将白先生及车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0余万元。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限额内对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白先生对三人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解 析: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简称《道交法》)和《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简称《条例》)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道路上的行驶速度有明确规定。如果司机在行驶时违反限速规定,则构成超速行驶。超速行驶的危害在于驾驶人无法准确判断道路情况,容易因操作不当引发交通事故。因此,司机在路上行驶时必须严格控制好车速,确保车辆平稳驾驶。
“杀手”之二——酒后驾驶
2011年3月18日晚,杜先生和朋友三人相约聚餐,痛饮三杯白酒后,他仍然坚持自行开车回家。汽车启动10分钟后,在行至北京市海淀区黑龙潭路时,车辆突然失去控制,与从对面驶来的柴先生所驾车辆发生碰撞,杜先生经抢救无效死亡,柴先生及车上乘车人肖女士不同程度地受伤。经交通管理部门检测,杜先生血液中验出208mg/100ml酒精,故认定杜先生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柴先生和肖女士将杜先生的继承人及其所驾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约35万元。最终,法院支持了这一诉讼请求。
解 析:
如今,“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交管部门也加大了对酒驾的查处力度,但如杜先生一样的少数人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之下,仍轻信夜间路上车辆稀少或行驶在偏远地段、行程较短不会发生事故,进而做出错误选择。酒后驾车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但可在向第三人履行赔偿义务后向赔偿义务人追偿。
“杀手”之三——无视交通信号灯
2010年12月10日15时,在北京市复兴路玉泉路路口,贺先生驾驶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时,正好小王骑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通过路口,两车发生碰撞,小王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经交管部门查证,小王驾驶自行车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是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贺先生驾车未及时发现情况确保安全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其后,小王的继承人将贺先生及其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0万元。
解 析:
根据《道交法》的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都必须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行驶。上述案件中,小王作为此次事故的受害方,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行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对于因小王死亡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超出部分的损失,贺先生只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如果行人和非机动车一方违反交通信号灯的指示发生交通事故后,需自行承担自己过错的后果。
“杀手”之四——抢道行驶
2012年3月8日18时,在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辅路上,刘先生驾驶新购买的小轿车由西向东行驶时,路面发生拥堵,紧随其后驾车的李先生试图借道超车,与刘先生的车辆发生碰撞;接着,在李先生后面开车的张女士为躲避拥堵,继续往前穿插,再次与刘先生和李先生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三车追尾,三车不同程度损坏。交通管理部门对此次事故认定,李先生对第一次碰撞负全部责任;张女士对第二次碰撞负全部责任。刘先生的车辆经过鉴定,减值损失为24000元,于是,刘先生将李先生和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其共同赔偿损失。
解 析:
《道交法》和《条例》要求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在既定的道路内行驶。但审判实践中发现,随意超车、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逆行等抢道行驶的现象屡见不鲜。上述案件中的三车追尾事故发生在交通拥堵时段,李先生和张女士均因不按照规定的通行道路行驶,造成刘先生的车辆损坏。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二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此类案件起诉至法院时,若事故现场保存完好、证据充分,能够通过鉴定的方式确定各侵权人的责任大小;若缺乏充足的证据,则无法确定责任大小,只能由侵权人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毋庸置疑的是,因抢道行驶的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后,都难免要承担赔偿责任。(高庆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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