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释法
超速、酒驾、闯红灯、抢道成最猛交通“杀手”
新闻背景
在12月2日我国一年一度的“交通安全日”到来之际,北京市首家专门审理交通案件的法庭——海淀区法院民六庭专门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进行了调研。结果显示,今年1至11月份已审理该类案件1756起,而引发交通事故的原因主要集中在超速行驶、酒后驾驶、无视交通信号灯、抢道行驶四个方面。因此,为预防交通事故,必须谨防四大“杀手”。
“杀手”之一——超速行驶
2011年12月6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大觉寺车站的西侧,白先生驾驶小轿车,由西向东行驶,由于车速过快,冲出路边的护栏,将人行道上的三名行人撞伤,其所驾车辆彻底损坏。经交管部门认定,白先生属超速行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三名行人同时将白先生及车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0余万元。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限额内对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白先生对三人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解 析: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简称《道交法》)和《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简称《条例》)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道路上的行驶速度有明确规定。如果司机在行驶时违反限速规定,则构成超速行驶。超速行驶的危害在于驾驶人无法准确判断道路情况,容易因操作不当引发交通事故。因此,司机在路上行驶时必须严格控制好车速,确保车辆平稳驾驶。
“杀手”之二——酒后驾驶
2011年3月18日晚,杜先生和朋友三人相约聚餐,痛饮三杯白酒后,他仍然坚持自行开车回家。汽车启动10分钟后,在行至北京市海淀区黑龙潭路时,车辆突然失去控制,与从对面驶来的柴先生所驾车辆发生碰撞,杜先生经抢救无效死亡,柴先生及车上乘车人肖女士不同程度地受伤。经交通管理部门检测,杜先生血液中验出208mg/100ml酒精,故认定杜先生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柴先生和肖女士将杜先生的继承人及其所驾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约35万元。最终,法院支持了这一诉讼请求。
解 析:
如今,“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交管部门也加大了对酒驾的查处力度,但如杜先生一样的少数人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之下,仍轻信夜间路上车辆稀少或行驶在偏远地段、行程较短不会发生事故,进而做出错误选择。酒后驾车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但可在向第三人履行赔偿义务后向赔偿义务人追偿。
“杀手”之三——无视交通信号灯
2010年12月10日15时,在北京市复兴路玉泉路路口,贺先生驾驶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时,正好小王骑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通过路口,两车发生碰撞,小王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经交管部门查证,小王驾驶自行车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是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贺先生驾车未及时发现情况确保安全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其后,小王的继承人将贺先生及其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0万元。
解 析:
根据《道交法》的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都必须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行驶。上述案件中,小王作为此次事故的受害方,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行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对于因小王死亡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超出部分的损失,贺先生只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如果行人和非机动车一方违反交通信号灯的指示发生交通事故后,需自行承担自己过错的后果。
“杀手”之四——抢道行驶
2012年3月8日18时,在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辅路上,刘先生驾驶新购买的小轿车由西向东行驶时,路面发生拥堵,紧随其后驾车的李先生试图借道超车,与刘先生的车辆发生碰撞;接着,在李先生后面开车的张女士为躲避拥堵,继续往前穿插,再次与刘先生和李先生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三车追尾,三车不同程度损坏。交通管理部门对此次事故认定,李先生对第一次碰撞负全部责任;张女士对第二次碰撞负全部责任。刘先生的车辆经过鉴定,减值损失为24000元,于是,刘先生将李先生和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其共同赔偿损失。
解 析:
《道交法》和《条例》要求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在既定的道路内行驶。但审判实践中发现,随意超车、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逆行等抢道行驶的现象屡见不鲜。上述案件中的三车追尾事故发生在交通拥堵时段,李先生和张女士均因不按照规定的通行道路行驶,造成刘先生的车辆损坏。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二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此类案件起诉至法院时,若事故现场保存完好、证据充分,能够通过鉴定的方式确定各侵权人的责任大小;若缺乏充足的证据,则无法确定责任大小,只能由侵权人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毋庸置疑的是,因抢道行驶的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后,都难免要承担赔偿责任。(高庆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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