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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推进“四权”行使

2012-11-30 12:34:11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党的十八大报告再次重申:“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随着新媒体的出现和快速发展,公民行使这些权力的意识也在不断增强,被保障状况也在发生着潜移默化的变化。

    知情权的行使。从2008年5月1日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到今年10月1日中国的网民数量已经达到6亿,上网普及率达到50%,网民数量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信息的快速传播和交流。借助微博这个平台,政府部门设置网络发言人,各大媒体机构也开设官方微博和网民互动,倾听来自不同群体的建议,并做好信息公开。由上述数据可以看出政府部门正借助网络这个媒介搭建着一个官民互动渠道,就新政策和热点事件第一时间向群众公布,并和大家一起讨论寻找解决问题的线索。政府部门逐渐做到信息公开,而公民的知情权在这一过程中得到了充分的行使和保障。

    参与权的行使。参与权主要是指公民有依法参与国家公共生活的管理和决策的权利,各地纷纷组织的各种“听证会”正是其中的一种形式。而当微博逐渐成为人们传播信息、了解社会的一个重要手段的时候,参与权的行使也随之发生了些许变化。

    媒体在网络上进行“微博中您主要关注以下哪类信息”的调查中,“时政要闻,如突发新闻、社会热点等”和“社会评论,如政策讨论,观点交流等”两种答案分别排在前两位。可见,人们通过微博对社会热点事件、政策讨论的参与已经成为一种不可或缺的途径。另外,政府部门也通过微博推动部门完善和建设,比如公安机关通过网友提供的信息“解救被拐儿童”。随着现代社会发展,各类信息和突发事件逐渐增多,政府部门不可能随时了解这些信息,而通过开通官方微博的形式,让群众参与到信息的互动传播过程中,无疑也为政府随时应对处理问题提供了方便。

    网民通过微博参与政府发布的信息传播或建议,给政府部门提供线索或解决问题的方法,这在某种角度上就是在行使自己的参与权。可见新媒体时代对于参与权界定和其行使手段的分析不能仅仅局限在传统的参加选举等,参与权正借助微博等新媒体时代的其他介质表现出多样性。

    表达权的行使。在网络出现并大范围普及的过程中,人们通过网络表达自己的意见,对热点事件进行评述已经逐渐成为常态,并实时跟进事件,为问题解决作出了很大贡献,如“躲猫猫”事件、“杭州飙车案”、“罗彩霞事件”等。而在微博出现以后,人们的表达方式表现的更加自由化,表达个人意见时无需受到网站“把关人”的审核,言辞犀利或极端都能被包容,不同职业学历的人群都可以针对事件发表自己的看法,不会被当做“门外汉”而屏蔽。

    表达权通过微博这个媒介行使是一种进步,是网络问政的另一种形式。网络民意是否能真正代表主流民意暂且不论,能够看到微博上传播的民意已经得到了有关部门的重视和采纳。

    监督权的行使。在网络没有大规模普及的时候,群众对官员或政府部门的监督始终缺少行之有效的模式,进而不能有实质性的影响,一直被人们所诟病。而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问政也成为一种独特的监督形式,并逐渐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所认可。

    人民网发起的网络问政大型调查显示,69%的参与者认为网络问政是党政官员了解民意的有效方式,69%的参与者认为“网络能对党员干部起到监督作用”。而在微博出现后,在反腐工作中,表现出了很多特点。 2011年4月13日,安徽省利辛县国土局干部周文彬在微博上称自己与单位领导贪污行贿,迅速引起网友围观,亳州市纪委随之介入调查。随后因为在微博上被检举而“落马”的官员已经数不胜数,微博成为了一个官员信息曝光率很高的平台,为我国反腐倡廉工作作出了积极贡献。

    由此可见,新媒体的出现对政府部门就是一个很好的转机,把握好新媒体的特点,利用好新媒体时代的各种媒介,做好信息公开,和群众做好互动,积极采纳群众意见,跟进热点事件,正是在考验政府部门,为应对多变的社会环境和舆论环境做好准备。当然,新媒体时代公民自身权利的行使和维护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需要人们把握时代脉搏,运用好各种资源,还需要国民素质的整体提高和社会整体经济水平的提升。如果说网络反腐成功的案例只是一种偶然现象,那么,要使之保持常态化和制度化,就必须深入推进法治建设。

    根据宪法条文和其他规定,可以为新闻媒体的发展树立以下目标:一是传媒可以评论执政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二是传媒可以评论各级政府领导人的施政活动;三是传媒可以独立负责地揭露和批评贪污、贿赂和徇私枉法。对此,传媒通过对司法的监督,可以提高司法审判的透明度,减少司法腐败的机会,使审判真正成为“阳光下的作业”。在明确司法监督的范围的前提下,法制新闻工作者必须遵循依法行使监督权利的原则。依法是为了保证舆论监督的公平、公正,真正达到维护社会正义和社会秩序的目的。

    (王永亮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责任编辑:季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