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检察院制定《逮捕必要性评估参考标准(试行)》,把修改后刑诉法第79条规定的五种应当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情形细化为23个评估标准,并将可能影响逮捕必要性的因素分为共性因素和个性因素。将自身状况、社会背景、犯罪状况等细化为22项共性因素,并确定相应分值;将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等13个常见罪名中可能影响逮捕必要性的个性因素细化为109项,也确定相应分值。评估方法对共性因素和个性因素综合打分,基础分为50分,没有相应情形的不打分,所有得分相加得出最后分数。合计分值在70分以上的,属于逮捕必要性较小,一般不予批准逮捕;合计分值不满70分的,属于逮捕必要性较大,一般批准逮捕。
2011年12月的一天晚上,某公司驾驶员王某驾驶灯光系统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货车将康某撞死,王某驾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不久,王某投案自首。其间,涉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所在公司一次性支付被害人家属18.3万元。
办案检察机关根据上述标准对王某进行逮捕必要性评估,评估分值为71分,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决定对王某不予批捕。后来,法院认定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对其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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