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发改委、省卫生厅、财政厅、人社厅、民政厅、陕西保监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决定于2013年在西安、宝鸡、延安、汉中4市试点城乡居民大病医保。
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高额医疗费用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定标准,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确定。
2013年筹资标准暂定为人均20-40元,根据试点情况适时调整;以后将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逐步提高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大病保险将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具体招标工作在省医改办指导下,由试点市招标选择一家商业保险机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
据悉,今年12月底前,卫生、财政、人社、民政、保监等部门将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落实大病保险资金;各试点市将制定大病保险试点方案和具体实施细则;试点于明年年底前完成总结,并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市(区)照此方案自行试点;2014年起,全省全面开展城乡居民统筹的市级大病保险工作。(记者 陈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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