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在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毕志强作了关于《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报告指出,为适应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和海洋强省,特别是在国务院设立三沙市后对加强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的需要,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根据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修订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是必要的。
近年来,周边国家船舶及其公民在海南省管辖的领海海域故意滞留挑衅我国领海主权、非法登陆我海南管辖岛礁等现象愈来愈严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对外国船舶非法进入海南省管辖海域的行为作出具体的禁止性规范,并明确处置措施。
修订草案界定,外国船舶非法进入海南省管辖海域的行为包括:通过海南省管辖领海海域时非法停船下锚,寻衅滋事;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非法登上海南省管辖岛礁;破坏海南省管辖岛礁上的生产生活、海防设施;实施侵犯国家主权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宣传活动等。
修订草案规定,外国船舶及其人员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安边防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登临,检查,扣押,驱逐,令其停航、改航、返航等措施予以处置,可以收缴作案船舶或者附属通航设备等工具,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修订草案加大了基层自治组织在海域边防维安中的作用,规定沿海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和公安边防机关维护边防治安,支持船舶协会、渔民协会等群众性组织开展边防治安教育、服务、管理、维稳、救援等活动。
为促进海南省邮轮、游艇业发展,方便渔民作业,修订草案对出海边防证件管理和减免边防签证手续作了相关规定:对邮轮、游艇以及近海作业渔船等船舶,可以减免边防签证手续,具体范围由省公安边防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放宽对船员以外人员出海的限制,修订草案规定:船员以外的人员出海,应当持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接受公安边防机关检查和管理。(肜群旺代金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