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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救助举措 促进服判息诉

2012-11-29 11:07:10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完善救助举措 促进服判息诉

—— 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关于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工作的调研报告

    为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规范、有序地推进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我院于2010年制定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实施办法》。根据该实施办法,我院以体现司法人文关怀为指导,以强化群众工作为抓手,以注重化解矛盾、促进案结事了为重心,全力推进被害人司法救助工作,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一、基本情况

    1.被害人司法救助的比例逐年上升。2010年以来,我院共对27起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实施了司法救助。其中,从案件比例来看,近三年来司法救助率呈逐年上升趋势。2010年我院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62件,启动被害人司法救助的案件3件,占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总数的4.84%;2011年我院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78件,启动被害人司法救助的案件8件,占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总数的10.26%;2012年1至9月,我院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59件,启动被害人司法救助的案件16件,占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总数的16.95%。

    2.被害人司法救助的力度不断加强。我院2010年救助人数8人,2011年救助人数15人,同比上升87.5%;2012年1至9月救助人数39人,比2011年上升160%。在救助对象不断上升的同时,对司法救助的金额也有较大幅度的增长。我院2010年的司法救助总额为12万元,2011年的司法救助总额为36万元,同比上升200%,2012年1至9月司法救助的总额达到107万元,比2011年上升197.2%。同时,2010年人均救助金额为1.5万元,2011年人均救助金额为2.4万元,同比上升60%,2012年1至9月人均救助金额为2.74万元,比2011年上升14.17%。

    二、主要做法

    1.规范工作流程,确保救助工作的有序开展。为规范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开展,我院首先建立健全合议庭对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告知机制。规定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如果认为需要对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进行司法救助的,承办法官应当告知相关当事人可以书面提出救助申请,并做好相关的释明工作。同时,对被害人救助工作实行承办法官提议、合议庭评议、庭长审核的“三级审核”制度,并在审核后报请分管副院长审批,严把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受理关、审核关,力求将司法救济金落实到真正需要救助的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身上,避免司法救助流于形式,杜绝滥申请、滥发放的情形发生。我院自2010年以来,共对19件案件中的41名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属开展了救助工作,程序规范,效果明显,上海高院在对全市法院被害人救助工作的检查中,也对我院的规范工作流程给予了充分肯定。

    2.把握救助时机,突出救助工作的最佳效果。被害人司法救助的重要目的之一是通过物质上给予被害人或是被害人家属一定的补偿,缓解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经济上的压力,体现国家司法的人文关怀。我院在注重提高救助工作效率的同时,对面临紧迫性困难的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属,充分运用先行救助的方式,切实解决他们在生活或医疗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发挥被害人救助工作的最佳效果。如我院在审理被告人杨春付故意杀人案件中,被害人翁传玲被杨春付用菜刀猛砍后面部被毁,由于其家境贫困无力支付相关治疗费用,可能错过最佳治疗时机。我院及时对被害人翁传玲启动了先行救助方案,给予被害人一次性司法救助款人民币4万元,使其能够继续进行相关医学治疗。翁传玲感动得泣不成声,还专程前来我院呈送了上书“公正执法,为民作主”的锦旗,一再对我院司法为民、秉公执法的优良办案作风表示感谢。

    3.发挥辅助作用,促进案件当事人的服判息诉。我院除了对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且生活困难的被害人实行救助外,还充分发挥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辅助作用,抚慰被害人的身心创伤,促进案件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实现案结事了。如我院审理的被告人黄治江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家属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由于被告人家住偏远山区,家境比较贫困,家属倾其所有、东拼西凑筹集人民币8万元作为赔偿款,确实无力赔偿10万元,但被害人坚持原来诉讼,并表示如不满足赔偿要求将前往有关部门上访。我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了解到被害人的生活亦十分困难,其10万元的赔偿诉请也符合法律规定,故我院主动启动救助工作,采用司法救助方式补足了被告人2万元赔偿款的差额。被害人及家属在收到全额赔偿款后主动表示认识到原先扬言上访存在错误,并撤回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表示服判息诉,案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三、相关建议

    1.明确司法救助的执行标准。虽然现有的救助办法原则上规定了司法救助的额度,司法实践中一般参照案件的社会影响、被害人及其家属经济损失的范围、被害人及其家属生活困难的程度等确定对被害人救助的额度,但仍然缺乏统一的标准,导致个别案件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救助标准差异较大。因此,建议上级机关制定相应的司法救助标准,进一步强化司法救助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2.拓宽司法救助的资金渠道。从司法救助的实施情况看,由于资金总额有限,一般只能采取压低救助标准或者严格筛选救助对象来控制司法救助资金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救助的规范实施。由于救助资金是救助制度赖以实施的根基,要稳定地开展司法救助工作,仅靠法院独自划拨资金开展司法救助显然不利于救助的可持续发展,故建议与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推进司法救助,并实行资金来源的多元化,如将行政、司法罚没款中的一部分作为救助资金等等,全方位构建救助资金的渠道。

    3.延伸司法救助的具体内涵。刑事被害人除了遭受犯罪带来的物质损失外,往往还有较大的心理等创伤,资金救助只能是司法救助的一个方面。因此,建议丰富司法救助的形式,构建以现金救助为主、其他救助形式为辅的救助体系。如在有效缓解被害人因刑事犯罪造成经济生活困难的同时,加强和民政、卫生、社会保障等部门的联系,调动各界力量,将被害人救助工作与民政救助、法律援助、就业帮扶、技能培训、医疗救助、精神疏导等多项措施衔接,帮助救助对象排忧解难,增强其自救能力,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多管齐下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课题组成员:黄伯青 王明森 朱姝燕)

[责任编辑:季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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