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刑人从外向内移管
被判刑人移管国际合作是指,将触犯本国法律而被判处自由刑的外国公民移交给其国籍国,使其在自己熟悉的环境中服刑并改造,以利于重返社会。
"对于我国来说,被判刑人移管合作是一种全新的合作领域和形式。"司法部司法协助与外事司处长张明认为,这种合作形式有利于被判刑人改过自新并重返社会,有利于判刑国减轻监狱部门的监管压力,有利于执行国更好地实现对本国国民的保护以及维护被判刑人及其家庭的现实利益。
从2002年起至今,我国被判刑人移管工作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正在有序地向前发展。用张明的话说,"无论是缔约还是履约,发展势头强劲"。
据介绍,目前,我国政府分别与西班牙、葡萄牙、澳大利亚、韩国、哈萨克斯坦、蒙古、吉尔吉斯坦、伊朗等国谈判缔结了移管被判刑人条约,其中,中西、中葡、中韩和中澳移管条约已经生效。中吉、中蒙、中哈、中伊、中泰移管条约已经正式签署,正待履行审批程序。我国与日本移管条约的谈判正在进行中。此外,尚有二十几个国家已向中方提出缔结被判刑人移管条约的建议。
与此同时,我国与外国的移管个案合作稳步推进。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已分别向吉尔吉斯斯坦、蒙古、瑞典、老挝、韩国、阿塞拜疆、也门、法国、韩国、利比里亚、巴基斯坦等国移管了30多名被判刑人。
随着移管条约的逐渐生效,我国与外国相互提出的移管请求数量也骤然增加。目前已接到并正在办理的向外国移管请求120多个,每年向外国移管的人数已经达到10人左右。
"通过被判刑人移管合作,将被判刑人移管到其本国服刑,不仅帮助这些被判刑人解决了服刑中的语言文化、风俗习惯、探视、通信等困难,也减轻了我狱政管理部门的压力,促进了我与有关国家的司法合作关系和友谊。"张明说。
张明还向记者透露,除有关国家请求从我国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外,从外国向我国移管被判刑人的工作今年也开始启动。到目前为止,已有在俄罗斯、乌克兰和韩国的多名中国籍被判刑人申请回我国服刑,我方正在积极稳妥地处理有关请求。
领域渐扩数量逐年上升
据统计,2002年以来,我国政府共与70个国家谈判缔结108项司法协助类双边条约。同时,我国政府批准加入了25个含有司法协助性质或内容的国际多边公约,其中包括《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国际执法、司法合作领域做到了"有约可依"。根据这些多边国际公约、双边条约,我国政府可以与世界上16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展国际司法协助。
在所有双边民商事、刑事司法协助和被判刑人移管条约以及绝大多数含有司法协助内容的国际公约中,司法部均被中国政府指定为国际司法协助中央机关。
事实上,随着国际司法协助缔约范围和合作领域的不断扩大,司法部作为中央机关办理的国际司法协助请求数量,十年来逐年大幅上升。2002年以来,我国与外国依据双边条约或国际公约相互提出的各类司法协助请求共两万余件。其中,我国政府接受外国请求11000多件,约占60%;我国政府向外国提出请求9000余件,约占40%。司法协助接受办理的案件2006年为2879件,2007年之后始终保持在每年3000件以上。
"通过确定一个中央机关来负责国际合作和对内协调,是国家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主要做法和联合国一系列多边公约所设置的国际通例。"郭建安表示,近年来,司法部紧紧围绕国家中心工作,主动服务国家深化对外开放大局,积极发挥司法协助中央机关职能作用,严厉打击跨国犯罪,积极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和公民合法权益,实现了民事商事和刑事司法协助业务新发展,取得了查办涉外案件的显著成绩。
·司法部解密湄公河惨案顺利审理背后司法协助过程
·最高法要求规范高效开展涉港澳台司法协助
·我国已对外缔结104项双边司法协助类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