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要在完善社会管理体系中建功立业,通过引入保险机制参与社会管理,推进各种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责任保险发展,减轻政府的社会管理压力。”在十八大中央金融系统代表团媒体开放日上,十八大代表,中国保监会党委书记、主席项俊波如是表示。
作为社会管理功能最强的险种之一,责任保险近年来日益获得政府的重视并加以推广。但与国外多为自愿购买责任险的情况相比,目前我国主要是通过立法将责任保险予以强制性推广。在业界看来,我国若要大力发展责任保险,首要职责是健全法律法规,严格规定事故责任方的民事赔偿责任。
自上而下
引导市场关注责任险
自2003年以来,国务院明确了保险业要充分发挥社会管理职能的基本思路,并明确指出“责任保险是社会管理功能最强的险种之一”。中国保监会相应开展了关于大力促进责任险发展的研究课题,把发展责任保险市场的工作提到“讲政治”的高度,将其列入保险业重点发展的领域之一予以力推,并在不同场合要求财产险公司积极发展责任保险,引导业界关注责任险。
以实施6年的交强险为例,作为责任保险的一种,交强险在帮助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帮助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另外,医疗责任保险同样做出了有益的尝试。据江泰保险经纪公司介绍,为缓解日益严重的医疗纠纷困境,2010年12月,广东省正式运行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医疗责任保险相结合的机制,截至今年7月,共接待医疗投诉4261宗,受理调解636宗,调处结案577宗,其中,重大医患纠纷326宗;平均结案时间为28天,患方索赔金额总计近2亿元,经调解后实际赔付2293.8万元,履约率达100%,防止了多起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及群体性上访事件。经回访,医疗机构满意度达93%,患方满意度达98%。
显然,通过充分发挥责任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政府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建立起多层次和多元化的管理模式,有效转嫁了风险。尤其在一些高危行业或企业,资金雄厚的保险公司通过直接介入责任事故的事后救助和善后处理,使受害人迅速获得赔偿,及时解决了民事赔偿纠纷,辅助政府进行社会管理,减轻了政府财政负担,提高了处理责任事故的行政效率。
强制推广
不如先行完善法律
目前,我国责任险已由2003年的公众责任险、产品责任险、雇主责任险、职业责任险4个品种,发展到安全生产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医疗责任险、供电责任险、校园方责任险、律师责任险等11个品种。不过,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曾立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尽管责任险品种逐年增多,但相对于成熟的保险市场,目前我国责任险的保费占比仍然偏小。
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责任险保费收入115.88亿元,占财产险保费的2.88%,而英国责任险保费收入占比35%以上,美国责任险保费收入占比40%以上。可见,与成熟的保险市场相比,我国责任险发展明显滞后于国内整个财产险行业的发展,深度和广度均不够充分。
“国内推广责任险的思路非常单一,就是赋予其强制性,然而,这在学术界是值得商榷的。”曾立新直言,强制保险有诸多的局限性,国外也存在一些强制责任险,但主要还是依靠完善的法律环境来挖掘市场对责任险的需求。“只有法律有了相关规定,才会存在法定责任,市场才能产生对责任保险的需求。”曾立新称。
按照法律规定,一旦侵犯了他人权益就得承担责任,那么,很多人自然就会考虑去买保险来转嫁侵权赔偿的风险。然而,目前国内的法律制度缺失,法律环境不够完善,加之经济体制不鼓励大额赔偿,法庭判决金额很低,因此,国内尚缺乏高额赔偿的判例。此外,我国公众维权意识不强,且维权成本过高,企业违法成本较低,普遍缺乏投保意愿,这也是责任保险发展道路上的阻碍。
“若不是靠行政推动,保险公司基本上没有太高的积极性去开展责任保险业务,毕竟责任险在承保、理赔和费率的技术层面与一般的财产险不同,很多公司都缺乏这方面的技术。”曾立新举例称,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规定的承保责任非常狭窄,跟国际上的标准条款相比,条件相当苛刻,但费率却很高,这是因为财产险公司技术不够成熟,只能把风险限制得比较狭窄以确保盈利。事实上,财产险公司的技术水平低下会直接导致我国责任险供给价格较高、产品开发不足和风险保障能力低下,从而影响其销售情况。
开发需求
协助客户防灾防损
“其实,就目前的法律体系、法定责任而言,现有的市场需求还没有完全被保险公司开发出来,比如说场所责任险,仍然有很多企业缺乏认识。”曾立新称。
曾立新建议,针对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和法定责任,要完全挖掘出市场需求,一方面,保险公司应当在产品设计上研究国内市场需求,并参考国外保险市场应对大规模群体责任索赔时的危机处理经验;另一方面,基于责任保险的风险不同于一般财产险的风险,我国保险公司目前的承保能力仍然有待提高,保险公司应当多开展风险分析和调研,逐步提高技术水平。
“保险真正的价值应该是作为风险管理专家为保险人提供服务,而保险提供的损失融资功能其实应该只排在第二位。”曾立新表示,事实上,要开展责任保险业务,保险公司的任务不仅仅是在出险后进行赔偿,还要在事前凭借其行业经验为保险人提供防灾防损的建议。比如国外很多保险公司在做环境污染责任险时,都会为企业提供如何控制污染源,防止风险扩散的建议,而目前国内的保险公司所能提供的防灾防损建议和服务能力相对低下,难以协助客户有效防灾防损。
除了完善法律法规,严格规定事故责任方的民事赔偿责任之外,我国要大力发展责任保险,还须提升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在社会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约民事赔偿风险意识。在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社会风险较高的某些行业,应当考虑建立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对于少数高风险的责任风险,如医疗责任等,需要政府、行业和商业保险机构建立合作赔偿机制。并且,商业保险公司还应当通过保险合同提升企业的风险管理水平和防损减灾措施,从而使该商业保险成为可持续的、有效的社会风险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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