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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工作应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

2012-11-28 09:56:04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正义网 

    主动请示报告工作,主动接受领导监督,是检察机关的应尽职责,是赢得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的力量源泉。

    检察机关要坚持及时向党委报送检察工作、干部队伍建设、物质装备及基层组织建设等重大工作及一系列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安排意见及整个活动的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以及报送各种文件、信息简报、工作动态等各方面情况,并做到重大事项、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活动及时向党委请示汇报,主动征求和听取党委的指示意见,确保上级党委、上级检察机关及党委、人大、政府各种会议、文件、指示、决定、决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得到迅速的贯彻落实。同时,对于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也要积极向党委请示汇报。党委、政府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支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干预、代替政法机关对案件的定性处理。要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对重大部署、重大问题、涉及社会政治稳定的敏感案件等,检察机关要充分讨论,统一认识,切实保证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要督促和引导检察机关建立和完善各种内部监督机制和错案责任查究机制,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

    检察机关主动接受领导监督,是不断提升队伍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的关键举措。“己不正,焉能正人”。作为执法者,检察机关要切实增强主动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充分认识接受监督既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证,也是防止和纠正执法不公、执法违法的途径,更是对检察干警的帮助、支持和关爱。要将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执法办案的全部活动置于各方面的监督之下,建立严密的自我防错纠错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健全诉讼参与人权利保障机制,多管齐下运用党的监督、人大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等各种监督形式,使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及时了解检察工作,经常倾听意见、批评和建议,更全面、更广泛、更自觉、更主动地真诚接受监督,保证廉洁、公正执法。

    在具体工作中,要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

    一要正确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与坚持独立办案的关系。党的领导与坚持独立办案不是一种互相否定、互相排斥的矛盾对立关系,不能在思想上将坚持独立办案与坚持党的领导对立起来,要认识到独立办案不是排斥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只会更好地促进检察工作,更好地保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如果没有党的领导和支持,单凭检察机关,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时是很难办到的。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检察机关才能排除遇到的各种阻力,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干涉,才能真正做到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要坚定不移地把坚持党的领导与坚持独立办案统一起来,把严格执行法律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统一起来,把开展检察工作同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统一起来。

    二要正确处理好接受地方党委领导与接受上级院领导的关系。检察机关是双重领导,上级检察机关既是业务上的领导和指导,是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对各个环节的每一个执法行为的直接领导、指导和督查。特别在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实体和程序上业务把关,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方面,上级检察机关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地方党委对检察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总揽全局,是经常听取检察工作汇报,参加检察工作重要会议、重要活动,深入到检察机关和基层调研、现场办公,帮助解决检察机关在工作及基层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支持检察机关搞好各项工作,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主观能动性。同时,检察机关的上级部门也要注意与各级党委经常沟通工作情况,主动争取支持和帮助。要防止对党委领导或者上级部门领导的指示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的态度,克服阳奉阴违、欺上瞒下、顶着不办的做法,以及本位主义、地方保护主义思想,深刻认识坚持党的领导与接受上级院领导的一致性,坚决杜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敷衍塞责、变相应付的情况发生。

    三要正确处理好政法机关相互配合与相互监督的关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政法机关的工作原则之一,不能因为强调相互配合而忽视分工,造成职能混乱;也不能因为强调相互配合而放弃原则,导致放纵犯罪,或者伤害无辜;更不能因为强调相互制约而轻视配合,导致关系对立,互相抵消力量,妨碍诉讼的正常进行。因此,互相配合、互相监督是政法机关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互相联系、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辩证统一体。

    四要正确处理好用足法律与慎用检力的关系。检察机关肩负着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巩固政权、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顺利进行的重要职责,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各种权力。检察机关要以法为重,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用足、用活法律,严格执法、刚正不阿、公正办案、清正廉洁。而不能滥用权力,执法犯法、贪赃枉法,要克服司法腐败,防止越权办案、以案谋私、压案不办、执法不公等腐败现象。要站在党委领导角度考虑问题,通过履行执法职能,运用法律手段和法律措施,多解决一些党委关注、想解决又解决不好的问题,靠实实在在的工作赢得信任与支持。但不是所有的工作检察机关都要介入,都能采取法律规定的强制手段和措施。安排检力要有理、有据、合法,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职责,坚决安排力量快速处理。同时,要慎用警力,不能越俎代庖、大包大揽,要把有限的检力用在刀刃上。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吕志平)

[责任编辑:季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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