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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广陵:批捕要看“安全系数”

2012-11-28 09:26:26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日前,刚刚被解除拘留的陈伟来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检察院侦监科,对着检察官连连鞠躬:“如果不是你们细心审查,我哪能回家?”

    今年10月12日,陈伟因向杨飞讨要200万元货款不成,将其挟持至一间宾馆。但同时,陈伟打电话向辖区派出所汇报了这一情况。留置杨飞期间,陈伟每日为其提供饭菜及其他必要的生活条件。10月18日,警方接到他人报案后,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将陈伟拘留,并于10月23日提请广陵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从案情看,陈伟拘禁他人达七天之久,远远超出了“只要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不论时间长短”的构罪标准。但构成犯罪未必非要逮捕。承办检察官在对其作案动机以及整个作案过程进行综合分析后发现,他是在合法债权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才实施了拘禁行为,主观恶性较小。此外,他没有前科,留置杨飞后又及时向警方作了报告,其间也未实施任何殴打、侮辱行为。基于上述理由,该院认为陈伟“安全系数”较高,不批捕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遂于10月29日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今年3月以来,为对接修改后刑诉法,规范逮捕条件中的社会危险性审查,广陵区检察院引入“安全系数”这一概念,对每个犯罪嫌疑人进行最高分为10分的安全系数考量,然后根据所得系数决定是否对其批捕。

    为增强这一工作方法的可操作性,该院与当地公安机关会签《关于加强社会危险性证据收集、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影响“安全系数”认定的各种情形,并规定“安全系数”低的,应当予以逮捕;反之,“安全系数”较高的,可以不予逮捕。

    截至目前,该院已运用“安全系数”审查法,对41名社会危险性不大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记者卢志坚 通讯员梅静 刘长山)

[责任编辑:季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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