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6日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2012年9月19日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12年12月1日起生效施行。《办法》不仅进一步细化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工作责任,还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消防工作职责。
《办法》以加强公共消防安全建设为根本,着力夯实消防工作基础,完善经费投入等多方面保障体系,着力推动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将进一步夯实消防工作基础。《办法》创新建立了多项消防工作社会化的机制,如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宣传教育、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志愿服务、消防公益捐赠等公益活动,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确定每年11月9日为消防日等,将进一步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办法》进一步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全面明确细化了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社会单位、公民个人等的消防安全职责,构建了权责分明的责任体系,将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到消防工作中来,真正实现“全民消防”。《办法》进一步加强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工作,明确了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不能作为人员居住的场所;明确规定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明确规定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投保;对多产权建筑、高层建筑和公共交通工具的消防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等。
《办法》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消防安全工作作出具体要求。《办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要履行明确消防管理责任人、消防安全员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制定防火安全公约,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宣传防火和应急救援逃生知识,发生火灾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等职责。《办法》还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经常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增强居民消防安全意识,督促和指导居民消除火灾隐患,村屯应当制定消防安全村规民约,实行消防安全联防制度。(莫小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