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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冲破民商事裁判文书制作瓶颈

2012-11-27 09:49:41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为改革的实验田和龙头,深圳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一直走在全国前列。而与此相对应的是,在深圳法院,近几年来,两级法院年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已接近10万件,特别是民生案件多,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事等民生案件占到了绝大部分。为了化解好这些矛盾,市中院陆续部署全市法院推行了大调解格局建设、开展诉前联调、开辟劳动争议绿色通道、实施小额速裁改革、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等改革措施,力求以多措并举,全力提高审判质效。特别是,他们下大力气冲破裁判文书制作的瓶颈——

    敢闯敢试,专题调研,对民商事裁判文书实行“繁简分流”

    当前法院裁判文书仍沿用最高法院1992年制定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下称92模式),由于92模式实行已有20年,随着法院工作的发展,传统裁判文书模式越来越显露出其缺陷和不足,已无法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主要体现在:一是囿于传统裁判文书固定写作样式,无论案件繁简难易均采用同一格式,简单的民生案件,无论双方是否有争议都需长篇大论,由于案件量大,庭虽然开完了,法官无法及时出具裁判文书,从而影响了案件审理效率。二是传统裁判文书格式固化,不分案件类型均由首部、事实、理由、主文、尾部组成的五部式结构形式;表述方式、撰写方法单一落后,一般采用文字表述,未能充分利用图表、数轴等直观性表述方式;重复内容多,文书不够精炼;“本院认为”说理部分只有寥寥数语,文书显得头重脚轻。传统文书固有样本导致一些法律知识缺乏的当事人看不懂裁判文书,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判决的社会认可度和服判息诉率。

    基于传统裁判文书的上述弊端及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深圳中院决定开展裁判文书创新改革,通过对民商事裁判文书实行繁简分流,配合小额速裁和民生案件快速审结的要求,对简单案件进行裁判文书简化改革,而对于复杂案件则实行精化改革,力求做到论证充分,说理透彻,从而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全面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从而满足人民群众快速解决纠纷的司法需求——让老百姓及时拿到裁判文书;加强诉讼指引和诉讼服务,体现司法为民——让老百姓懂得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改变传统固定化的裁判文书格式,根据案件类型选择文书格式——让老百姓看得懂裁判文书。

    裁判文书简化改革在国内还没有成熟的经验甚至没有先例可资借鉴,如何改?改什么?能否得到上级法院、当事人及社会的接受和认可?

    为此,深圳中院进行了积极而审慎的调研,成立了由中院党组书记、院长霍敏领衔,副院长郝丽雅具体负责的专题调研组。调研组在开展理论研究的同时,借鉴他山之石,广泛考察香港、新加坡等地区法院相关做法,汲取了香港地区实行裁判文书繁简分流、文书形式多样化、针对案件特点和当事人的诉讼能力选择通俗易懂或者规范严谨的不同说理方式等经验;汲取了新加坡实行裁判文书繁简分流、“夹叙夹议”阐释争议焦点、通过插入尾注、表格等丰富形式阐明案情等做法。

    在充分的前期准备的基础上,调研小组制订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一审民事裁判文书简化改革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为《简化改革规定》),针对不同类型案件,设计了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三种简易文书格式。为确保改革顺利推行,减少改革阻力,深圳中院在改革方案制定后,先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深圳市委政法委、深圳市人大内司委进行专题汇报和请示;向深圳市检察机关进行专题通报;组织中山大学、深圳大学法学院部分法学专家、学者召开专题论证会,充分听取学术界意见;征求深圳市律师协会以及部分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在详尽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调研组修改完善了《简化改革规定》,并制定了详尽的改革实施方案,对改革原则、目的、文书格式设计、实施步骤和工作要求作了详尽的规定。

    霍敏院长在接受采访时说,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的重要司法产品。裁判文书改革是审判方式改革与现代司法制度完善的必然要求,也是解决深圳案多人少压力的重要途径。

    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三种模式裁判文书全市推开

    经过充分的前期准备,深圳中院于2012年5月7日,向社会公开发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一审民事裁判文书简化改革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启动裁判文书简化改革。

    相比于传统的裁判文书,此次改革无异于一次外科手术式的创举。改革的对象主要是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情简单、事实争议不大的民商事案件,根据不同类型分别适用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裁判文书,并分别明确了适用的条件和范围。

    简易(令状式)裁判文书。此种文书只包含诉讼参与人称谓和法院裁判主文,不记载当事人诉辩主张和裁判理由的法律文书。简易(令状式)裁判文书相当于传统裁判文书的判决主文,设计此种文书目的主要在于配合小额速裁案件的审理,让老百姓及时拿到裁判文书,让案件审理真正能够快起来。适用令状式简易裁判文书,要求法官当庭认定案件事实、当庭陈述判决理由、当庭宣判、当庭出具裁判文书。

    为规范简易(令状式)裁判文书的使用,同时还对适用条件作出了严格规定:1.诉讼标的额人民币20万以下;2.事实没有争议或争议不大;3.适用简易程序(包含小额速裁程序);4.当庭宣判;5.庭审过程全程录音或者录像。适用范围主要有小额速裁案件、对事实没有争议的案件以及对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信用卡透支纠纷、按揭欠款纠纷、欠缴物业管理费纠纷、缴房屋租金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等七类特殊案件。

    对于某些能够概括出固定要素的案件,在撰写裁判文书时不再按照传统的裁判文书格式分开陈述原告诉称、被告辩称、本院查明和本院认为部分,而是围绕着具体的案件要素,陈述原、被告意见及证据和法院认定的理由及依据,此类裁判文书被称为要素式裁判文书。使用要素式裁判文书的案件,要求当事人首先填写相关要素,法院围绕双方填写的要素开庭审理,重点调查双方争议的要素,在撰写裁判文书时对于双方一致认可的要素简单写明双方一致认可的内容,对于双方争议的要素,要写明双方的诉辩意见及证据和法院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这种文书的特点是简单、明了、易懂,而且采用“夹叙夹议”的写作模式,相对于传统裁判文书“先叙述,后议论”的写作模式是一种变革。

    改革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是推行表格式裁判文书。即用表格列举的方法陈述当事人诉辩主张、法院查明的事实、裁判理由和裁判主文的简易法律文书及以附表列举金钱给付项目的裁判文书。此类裁判文书与要素式裁判文书大同小异,只是所适用案件的要素更适宜用表格的方式列明。

    为确保各类裁判文书的准备使用,市中院在改革试点前,组织召开了多次改革试点准备工作会议,并组织授课团队对试点法院相关法官和助理进行文书介绍、模拟庭审等培训;为了使当事人了解和配合文书简化改革,深圳中院统一制作了20多项法院诉讼活动的指引资料,印制有关操作规程、要素表格和格式范本;为了加强宣传,争取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裁判文书简化改革的支持和配合,深圳中院在5月7日的新闻发布会上,通过PPT的形式向全国、省、市二十多家新闻媒体详细通报了文书改革情况。

    6月29日,在总结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深圳中院进一步完善《简化改革规定》,并于7月1日面向全市法院推广。

    文书简化显著提升审判质效

    裁判文书简化改革推行以来,适用案件数量稳步增长,从第一个月的74宗,到第二个月474宗,第三个月的1671宗,再到第四个月2477宗,平均每月增长800宗。根据对四个月实践的考察,裁判文书简化改革取到以下良好效果:

    ——显著提升了审判质效。裁判文书简化改革在提高庭审、送达、文书制作工作效率和质量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如令状式判决可实现当庭制作、当庭送达,在减少当事人庭后领取判决的奔波之苦的同时,节约了庭后法官制作裁判文书及助理送达裁判文书工作,大大减少法官和助理的工作量。又如交通事故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固定的,适用表格式裁判文书能用最简明扼要的文字描述案件证据和事实,减轻了法官制作文书工作量,同时能使双方争议的焦点、法院认定的事实一目了然。而劳动争议案件和离婚案件则适合采用要素式裁判文书,由于庭审系围绕双方当事人填写的要素表进行的,一方面可避免庭审遗漏调查内容,规范了法官审判行为,另一方面法官只需通过整理庭审笔录即能快速完成裁判文书的制作,从而达到质量与效率双赢的结果。据宝安区法院反映,裁判文书简化工作对快审推动起到了积极作用。试点前期,宝安法院审结快审案件123件,其中判决51宗,采用令状式文书30件,要素式文书7件,没有一件案件当事人表示不满和上诉。快审案件审理周期由39.5日下降到30日;快审法官月均结案由50件提高到61.5件。罗湖区法院反映“令状式判决”大大推动了当庭宣判工作。

    ——较好满足了当事人及时获得裁判结果的司法需求。“正义被耽搁等于正义被剥夺”,司法效率是现代司法公正的基本构成要素。审判及时与否直接决定着当事人能否获得公正审判。通过裁判文书简化改革,使得简易案件简易审、简易判,较好满足了绝大多数当事人及时得到裁判结果的司法需求。深圳流动人口占主体的现状决定了一审案件有很多是标的小、事实简单、权利义务相对清楚的简易纠纷。这类案件的当事人尤其是外来务工人员的法律素养决定了他们对司法文书的需求是简单、明了、快捷、易懂。简化裁判文书能尽量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简化改革能有效避免简单案件判决长篇大论,制作复杂,冗长晦涩难懂弊端,有利于实现简易民生案件快审快判目的,使民生案件真正驶上快速审理的绿色通道。如2012年4月,宝安法院采用令状式文书仅用2天便审结了141名员工的群体劳动争议案件。

    2012年4月,位于新安街道的深圳中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跑厂倒闭,并拖欠141名员工工资、经济补偿金等高达200万元。劳动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胜诉后不久,公司方提起诉讼。当期盼拿回血汗钱的员工们得知公司方已起诉,诉讼时间跨度可达数月且耗时费力,顿时情绪激动,于2012年6月28日集体到政府部门上访,引发群体性事件。得知上述情况后,宝安区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西乡法庭迅速排期,第一时间安排开庭审理,于6月30日(周六),按照小额速裁程序对这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适用令状式判决书当庭作出判决,从立案到作出裁判仅用了2天。141名员工拿到判决书后,情绪立即缓和下来,他们纷纷表示没想到人民法院竟然能够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就能够作出判决,而且能够当庭出具判决书。公司代表也表示满意,认为采用令状式文书节约了双方的诉讼时间及成本。

    ——优化配置了审判资源。近年来,深圳法院为了缓解案多人少矛盾,实行了数字化管理、审判质量管理、绩效考核管理等制度,现有司法资源效能通过科学宏观管理得到提升。通过裁判文书简化改革,由承办法官根据案件难易程度,从个体上科学分配自身工作时间和精力,实行简案简办快办,繁案细办精办,这不失为从微观上优化司法资源的创新之举。

    ——有效促进了庭审方式改革。深圳法院推行裁判文书改革不仅限于文书本身,同时也是庭审方式和裁判方式的改革。要素式裁判文书一定要与要素表和要素式庭审结合起来才能实现文书制作上的简便。令状式文书也要与“门诊式庭审”结合起来才更能实现高效率。要素式庭审指按要素进行调查和辩论的庭审方式。与传统庭审相比,要素式庭审不再按照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阶段进行划分,而是按照案件相关要素确定审理顺序。由于双方当事人均已提交要素表的,庭审时不再要求双方当事人陈述诉辩意见,但原告需明确诉讼请求,被告亦需针对诉讼请求作出承认与否认的表态。被告若否认原告诉讼请求的,即开始按照相关要素的顺序对案件进行审理。

    “门诊式庭审”是指开庭时不再宣布法庭纪律和核对当事人工作,而对一定数量案件当事人集中进行诉讼风险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后依次审理并当庭宣判的小额速裁案件开庭审理方式。核对当事人工作以及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法官回避由法官助理承担,庭前完成。开庭类似于医生看病,一个庭接一个庭,中间不休息。庭审不严格区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可以边审理边做调解工作。要素式庭审与“门诊式庭审”区别于传统的庭审方式,其在快速查明案件事实,提高庭审效率方面作了很好的探索。

    ——充分发挥了指引的便民功能。大多民生案件的当事人缺乏相应法律知识和诉讼知识,深圳法院推行的简化裁判文书中,要素式和表格式裁判文书具有较强的诉讼指引功能。要素表明确列明了类型案件需重点查明的要素事实,当事人在立案前或庭前通过填写对应类型案件的要素表、空白表格,可以准确把握起诉、举证和抗辩重点,有利于引导当事人更顺畅、有效地开展诉讼活动。同时,也能减轻法官在立案和审判过程中的引导和释明工作。另外,由于要素表和要素式裁判文书针对类型案件明确了双方当事人容易发生争议的主要要素,当事人和社会公众通过要素表和要素式裁判文书的简明扼要的指引,能够了解和把握法律上权利、义务以及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责任,而对于人们的行为产生的一种规范的调整、指导和引领的作用,从源头上减少了违法的发生。

    从实践情况看,深圳法院民事裁判文书简化改革符合合法、平等、公开、中立、讲理的原则,对于快速审理简单民商事案件,满足人民群众获得公正高效判决的需求具有重要意义。该项改革彰显了服务化、公示化,推行后得到了当事人和律师普遍认可。(记者 李汝建 通讯员 胡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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