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铁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国有利益受损而得不到有效保护入手,太原铁路运输检察院加大拓展获取涉民案源渠道,探索实践民事督促起诉工作取得良好社会实效。
一是检察长带案下访,建立检企联络平台。该院控告申诉检察科、反渎职侵权局、职务犯罪预防部门通过联合走访,在详细调研了解国有资产流失现状的基础上,针对重点单位,由检察长带案下访,督促涉案单位积极采取措施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根据调查结果,该院采取与铁路管内下辖的包括基层站段、多元经营企业、工程建设和行政执法部门在内的23个重点单位签约《检企联络工作协议》,确定企业法律顾问为联络员,建立定期联络制度。通过搭建联络平台,围绕职工群众企业反映强烈的涉民问题,发现国有企业资产流失案件信息,在企业单位怠于疏于行使诉权而可能导致经营受损的情形下,主动与被欠款单位联系,让其了解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流失涉嫌渎职行为,从思想上充分重视追收被欠国有资产工作。
二是发现国资流失线索,积极运用民事督促起诉方式。2011年以来,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以检企联络协议为平台,每月检察人员按时向企方收集相关案件信息,从中获取掌握可能发生的铁路资产流失线索并及时介入调查,对发现的监管部门怠于职责的情况,根据《山西省检察机关办理民事督促起诉案件规则》督促其行使诉权,通过起诉或其他有效方式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三是通过帮助企业挽回损失,打消企业顾虑。该院通过帮助企业挽回损失,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和建议取得一定效果,检察机关的工作也逐步由企业被动接受转变为主动寻求配合。部分单位开始主动要求检察机关介入企业经营。通过向企业提供法律咨询、督促起诉,逐步打消了企业对于检察机关介入的诸多顾虑。
四是内外部配合协调,发现职务犯罪线索。对内建立检察机关业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一方面,刑检部门、自侦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及到国家或集体利益受到侵犯的线索要及时提供给民行检察部门,民行检察部门应及时派员介入案件的审查,并根据案情作出相应决定;另一方面,民行检察部门在办理督促起诉案件时,由于需要收集与国有资产流失的相关材料,通过分析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原因,能更直接更容易从民事案件背后发现相应的职务犯罪,从而形成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合力。此外,建立与管内铁路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制度,保证检察机关及时、准确地了解国有资产运行情况,拓展案源。(作者为太原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 刘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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