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制促进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访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赵建纲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是政府一项责任重大、业务性强的专项工作。条例的制定是对这项工作的支持和保障。那么这部法规依据什么样的指导思想,有什么关注的要点,对推进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会起到哪些作用?为此我们采访了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赵建纲。
笔者:作为我省规范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的重要法规,人大在制定这部法规时的目的和立法指导思想是什么?
赵建纲:制定这部法规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保证我省重大建设项目的正常实施。条例的立法指导思想就是保证重大建设项目的质量和进度,加强和推进项目工程实施的监督,维护政府投资秩序,保障国家资金合理、安全、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条例从项目稽察的职责权限、程序方法等方面规范了我省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对稽察工作职责和人员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了各方的法律责任,以此促进稽察工作的开展。
笔者:请您谈一谈这部法规的立法要点?
赵建纲:首先,条例明确了重大建设项目的概念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资金,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其次,明确了发展改革行政部门的责任和被稽察的对象,草案第十条明确规定,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和标准、工程进度及工程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及投资效益,以及项目业主、参建单位和中介机构与重大建设项目有关的行为,实施项目稽察。再次,规范了稽察的方式,稽察特派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听取汇报、参加会议、查阅资料、调查询问、登记保存等方式实施稽察。最后,对被稽察单位违反国家或本省有关规定的行为,分两类情况处理;一是被稽察单位违反有关项目审批、资金和概算管理以及招投标规定等,发改委在职权范围内处理;二是被稽察单位违反环保、规划、工程建设质量等规定,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行为,发改委发现后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依法处理并向发改委反馈。
笔者:您认为相关部门、企业了解和应用这部法规,应该重视的哪些环节?
赵建纲:重大建设项目管理需要各部门的协作,稽察工作也需要各部门的协作和配合。条例第七条提出了建立协作机制,要求发改委同有关部门建立部门协作机制,相互通报情况,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其次,对稽察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主管部门举报。稽察特派员对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结论的公正性、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终身责任。被稽查单位未履行整改责任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处罚款。
笔者:您认为这部法规对推动重大项目稽察工作将起到怎样的作用?
赵建纲:这部法规理顺了我省稽察工作体制和明确了职责权限,对国家投资项目实施监管,是各国通行做法。发改委不仅要把好项目审批的关,还要把职责延伸到项目实施阶段,加强项目实施的稽察监督,这是发改委职能的重要变化。发改委的稽察监督与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纪检监察机关的廉政监督应当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一套严密有效的监督机制。2001年以来,我省就开展了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经过十多年的实践,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这次立法就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经验,针对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的一项创新性立法。条例对形成全覆盖的监督网络有着重要作用,有效地解决了重大建设项目实施中存在的制度、体制和机制问题,为项目实施战略和稽察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也为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立法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