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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连:残疾人就业安置比例不低于1.7%

2012-11-26 15:20:26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网 

  《大连市残疾人保障若干规定》力求破解就业难题

  残疾人就业安置比例不低于1.7%

  近日,辽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大连市残疾人保障若干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共35条,主要涵盖了残疾的预防与康复、残疾人的教育保障、就业扶助、社会保障、无障碍设施建设、政府责任等6个方面内容。

  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虽然残疾人就业问题国家法律已有明确规定,但现实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往往以就业保证金的形式替代了就业安排。为了有效解决现实中存在的残疾人就业难的突出问题,本次立法细化相关规定,使法律的相关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据了解,这也是本法规突出的亮点之一。

  《规定》要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七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并为残疾人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招录工作人员时应当单列一定数量的岗位,依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程序定向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所在区(市)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其差额人数和该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经费保障是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前提,而经费不足一直是制约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为切实解决这一难题,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该法规作出三项规定: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而逐步增加;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宗旨,逐步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力度;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残疾人康复。

  在制度建设方面,法规确立了“五项制度”、建立了“两个体系”。其中,“五项制度”是指建立健全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开展对残疾人状况的统计、调查和分析;完善产前检查制度,预防残疾的发生;建立残疾人教育工作联系制度,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的实现;逐步建立和完善与残疾人托养相关的不动产信托制度;建立残疾人服务工作联系制度,协调解决残疾人遇到的困难。“两个体系”则包括将残疾人服务体系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给予重点扶持;建立社区、康复机构、残疾人家庭相结合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残疾人康复。

  推动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为进一步加大残疾人保障力度,法规规定:“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应当采取措施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

  另外,《规定》还要求,对全日制本、专科在读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方面给予优先照顾。鼓励残疾人参加各种培训和自学考试等教育活动。

  《规定》明确:“残疾人参加省级以上或者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文体活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参加训练、排练、比赛或者演出期间,学生保留学籍,职工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政府和有关部门优先解决优秀残疾人文体人才的就学、就业和参加社会保险等问题。”

  盲人可以携带导盲犬乘坐公交

  残疾人保障法有“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原则性规定。

  据介绍,当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这部《规定》草案时,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门委员会委员提出,应当增加有关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法制委员会就这一问题开展专题调研,与市政府法制办、市残疾人联合会等单位多次召开座谈会,沟通情况。普遍认为,导盲犬是帮助盲人独立自主地融入社会的重要工具,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使用导盲犬是盲人享有的一项社会福利,有30多个国家通过立法予以保障,大连作为全国重要的导盲犬训练基地,应当通过立法对盲人使用导盲犬予以支持和保障。因此本法规规定:“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便利。”这一规定使盲人使用导盲犬的权利得到了尊重和保护,为有条件使用导盲犬出行的盲人提供了法规支持。(记者 张国强)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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