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做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包括公民在家庭中依法享有的平等权利和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虐待罪的适用却面临着不少问题。
虐待罪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和扶养关系,如夫妻、父子、兄弟姐妹等。虐待非家庭成员的,不构成虐待罪。而且只有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虐待行为一般,情节较轻的,如一两次的打骂,偶尔的不给饭吃、禁闭等,不作为虐待罪论处。然而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如果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于血缘关系的存在,被害人迫于亲情,碍于面子,基于对虐待者的保护,一般都不会提起自诉。如果情节严重到足以让被害人不顾亲情关系去寻求国家机关保护的,这种虐待行为可能已达到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条件,司法机关也就没有必要再以虐待罪对这种行为进行规制。再者,根据虐待罪的相关规定,除非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否则均以被害人提起自诉为条件,然而在实践中,可能被害人并不构成重伤,但是其遭受着非人的虐待而无法提起自诉,不能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保护,同时变相地放纵了行凶者,使被害人长时间地受到持续侵害。
社会上曾发生很多非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如幼儿园老师虐待儿童事件、敬老院工作人员虐待和侮辱老人事件、保姆虐待老人或者幼儿事件、另外虐待女性和残疾人、智障、流浪人员等弱势群体的事件也很常见。然而,刑法中并没有专门的罪名来规制这些行为,保护弱势群体。这些事件的双方当事人往往处于类似家庭关系的监护关系中,甚至比家庭关系还更亲密,如儿童在家受父母监护管教,一旦到了幼儿园就脱离了父母的监护,基本上完全处于老师的监管和保护下,老师对这些儿童本应尽家长之职进行监护,此时老师与儿童的关系无异于家长与儿童的关系。如一些家庭成员工作繁忙,便请保姆到自己家中照顾老人、幼儿,或者将幼儿交由保姆,由保姆在自己家庭带领,还有一些独居老人聘请保姆到自己家中照料自己,此时保姆和被照料者的关系如家庭成员之间般亲密,如果保姆对被照料者进行虐待,则无法适用虐待罪对其追责。如果虐待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但又达不到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的话,则仅可用寻衅滋事罪、侮辱罪等罪名勉强对虐待行为进行规制。无法及时有效地对这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进行惩处,以及时保护和安抚受害者。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人口老龄化加剧,更多家庭会雇佣保姆来照料老人和小孩,也会有更多儿童进入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在立法条件成熟,有必要再次修正刑法时,有关部门可以考虑对刑法中的虐待罪进行适当修正,以便更好地打击虐待行为。放宽虐待罪的主体条件,不再将虐待行为局限于家庭成员之间,凡是虐待他人的行为均可受此规制,使虐待儿童、老人、女性、残疾人、智障、流浪人员等弱势群体的行为均可受刑法惩处。不以自诉为立案条件,虐待行为并未造成受害者重伤、死亡,但受害人无法自诉的,或者情节恶劣,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由国家机关进行公诉,以及时惩戒虐待弱势群体行为,有效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作者:史洪举 单位: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