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12月31日
邓小平在其著名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党中央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目标,确定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针。
●1989年9月26日
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在回答《纽约时报》记者提问时说:“我们绝不能以党代政,也绝不能以党代法。这也是新闻界常讲的究竟是人治还是法治的问题,我想我们一定要遵循法治的方针。”
●1992年
邓小平在对南方考察谈话时再次强调:“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1994年
江泽民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上提出要在“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为了实现这个目标,中央领导集体率先垂范,学习法律知识。从1994年12月23日到1999年底,中共中央先后举办了10次法制讲座。
●1996年2月8日
中共中央第三次法制讲座在中南海举行。在这次讲座的总结讲话中,江泽民提出要依法治国,并对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进行了全面深刻的阐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
●1996年3月
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一条基本方针,写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