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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称“社会管理法治化”关系长治久安

2012-11-26 12:53:30 http://www.chinapeace.gov.cn/ 来源:检察日报 

    社会管理法治化”关系长治久安

    “党的十八大报告给我印象最深的是,更加注重法治在社会管理中的保障作用。”湖北省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徐汉明说,这是中央第一次提出要实现“社会管理法治化”。

    徐汉明曾参加中央主持的重点课题调研工作。他说,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更加注重法治在社会管理中的保障作用,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提高社会管理创新水平。要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

    徐汉明认为,这些提法表明,党的十八大已将“社会管理法治化”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社会管理创新的根本指导思想、基本路径和主要方法,标志着我国社会管理创新将由典型试验、重点突破、政策引导,向制度化、法治化、科学化方向发展,意义深远。

    他表示,法治是国家机关有效管理与优质服务、社会组织有序管理与优化服务、社区有为自治与优良服务的基本依托。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社会管理法治化的根本要求,关系到社会管理水平的提高,关系到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的提升,也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的实现。

    在徐汉明看来,我国社会管理总体形势不错,但也存在一些不足,比如用法治思维破解社会管理难题意识不强;重行政手段,轻法治手段;重个人权威,轻法治权威;重政策应用,轻法治规则的制定与实施;为社会管理服务的法律法规建设滞后等。这些不足既制约了社会管理创新的深入推进,又同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步伐不协调、不匹配。为此,党的十八大在总结社会管理创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之后,增加了“法治保障”,形成社会管理体制的战略决策。社会管理法治化的推进,必须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最终形成社会管理法治化的普遍氛围,普遍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的水平。(陈实)

    社会管理体制要加快形成

    “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是报告的一大亮点。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党的十八大报告的新提法,表达了要依法创新的意思,体现了报告强化依法治国的理念。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与党的十七大报告相比,党的十八大报告重点提出要创新社会管理,更是用了“四个加快”的论断: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其中第一个加快是新提法。

    对于这一新提法,王利明表示,法治保障这几个字的表述具有丰富的含义和重大的意义。社会建设涵盖方方面面的制度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是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进行的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强调“法治保障”,意味着要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创新社会管理。

    要达到这个目标,首先要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如期形成,在新的起点上,要有针对性地加强立法工作,比如,加快民法典的立法及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其次,要加强依法行政,规范公权力。“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这是核心的内容。第三,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强法律监督,保障司法公正。

    “这三方面,是法治保障的基本目的和要求。”王利明表示,以前谈社会管理,没有创新意识,或者谈到创新,没有谈到依法,而现在,提出了要有法治保障,这是法治思维在报告中的又一体现。在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中,一方面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地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另一方面是不断地加强和完善社会管理的制度建设,报告的“四个加快”,落脚点在于体制建设、体系建设、机制建设,这也体现了我们的法治意识在不断增强,规范意识、程序意识也在报告之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关仕新)

    “三权”制约协调内涵丰富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上述内容是党和政府对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对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进一步确认和发展。这种确认和发展,表明我们党在规范权力运行、推进政治建设和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方面已经找到了属于自己的道路,故而其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比较行政法研究所所长杨建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如何看待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者之间制约与协调的关系?杨建顺认为,三者之间的制约和协调,须以“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为基础和保障。“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在健全的机制和程序的基础上,确立决策的权威性;“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为执行权“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提供了保障,为决策的切实贯彻提供了支撑;“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是决策权、执行权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也是监督权切实发挥作用的重要保证。

    建立健全“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要有可行的措施来加以落实。杨建顺认为,相关的落实措施和保障方式包括:一是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二是要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而其前提性任务就是健全各有关国家机关权限的实体法规范和行使权力的程序法规范。三是要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建立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建立健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坚决防止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做法的制度。四是要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五是要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六是要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刘卉)

    “同等保护”具化“平等保护”

    “同等与平等在意义上有所不同,我相信绝不是词语的随意运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党的十八大报告中“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表述是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没有的,体现了当前形势下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新认识、新要求。

    关于法律保护的通常提法是“平等保护”。王卫国说,“同等保护”是“平等保护”在现实条件下的具体化,实际上是强调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支持和保护。他解释说,平等保护一般是着眼于保护对象在地位上的平等性,要求对不同身份的人不加歧视地一律保护,属于普遍性的“平等正义”;而同等保护则是着眼于保护效果的公平性,要求使不同处境的人切实地受到公平保护,特别是使处于弱者地位的人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属于特殊情况下的“矫正正义”。我们以前虽然要求对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进行保护,但在事实上,无论是制度供给还是法律实施都存在着厚此薄彼,现在则要对当前作为弱者一方的非公有制经济进行适度倾斜地保护。

    王卫国表示,当前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实际操作层面出现了不同待遇的现象,这主要体现在资源分配和权益保护两方面。他举例说,在金融方面,中小企业(绝大多数是民企)很难得到银行融资,往往不得不以高成本借贷。在资源方面,它们也都是以有偿出让的方式获得土地,而大型国企则受到银行青睐。他还提出,实践中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口号的滥用也常常造成民企难以得到与国企同等的法律保护。王卫国认为,党的十八大报告的上述内容正是直面这些急难问题而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解决路径,实可谓雪中送炭。

    法律上的平等不一定意味着事实上的平等。只有将法律上的平等落实到现实生活中,才是真正的公平正义。王卫国坦言,落实“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要求,就要加大制度性支持的力度,抑制各种形式的歧视、垄断和特权,以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比如要在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等方面转变观念,加快财税改革和金融改革等等。(刘金林)

[责任编辑:闫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