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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沭:为刑案当事人安装心理“减压阀”

2012-11-26 11:09:18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正义网 

    11月22日,山东省临沭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对存有厌世情绪的涉嫌贪受贿300余万元的渎职犯罪嫌疑人单某进行心理疏导,帮其缓解了心理危机。单某向办案人员表态:“为了我的家人,我一定放下思想包袱,好好活下去,和你们配合好,争取早日结案。”

    该院分管刑检、监所检察工作的副检察长赵映柱介绍:“我们在办案中发现,许多刑事案件当事人,特别是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当事人,案发后,心理波动大,给办案带来阻力,成为办案安全隐患。”

    今年8月份,临沭县检察院为确保办案安全,教育感化案件当事人,出台了《刑事案件当事人心理危机引导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与临沭县教体局心理咨询中心合作,借助该中心专业力量对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案件当事人提供心理咨询帮助,建立起刑事案件当事人“心理危机引导”工作机制,帮助刑事案件当事人正确面对犯罪行为后果,平衡其失衡的心理状态,调节冲突性的行为倾向,降低、减轻或消除可能出现的侵害他人、妨害社会的心理动因。

    《办法》明确心理疏导机制的实施对象共分为四类:因心理问题而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暴力伤害、故意侵财、妨害社会管理等犯罪行为或者因实施犯罪活动而产生挫折与冲突心理,有再次实施危害社会或厌世轻生行为倾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刑事犯罪遭受严重心理创伤,从而产生焦虑、苦闷、恐怖等心理问题,需要专业心理咨询帮助的被害人;有心理问题表象,有必要进行专家心理咨询的被不起诉人、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不起诉人。

    公诉科长朱璐介绍:“《办法》针对不同的对象和情形,设置了检察官心理辅导和专家心理咨询两种引导方式。”

    公诉案件承办人、监所检察干警主要通过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流、谈心,从行为性质、内心动因、环境影响等方面帮助其正确认识自身罪行,克服畏罪心理,疏导心理问题;专业心理咨询师主要负责对刑事案件被害人、被不起诉人、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提供一对一的心理咨询帮助。

    《办法》对心理危机引导的启动、审批、实施等环节,均进行了科学详细的规定,确保每一个步骤和环节有章可循。

    公诉案件承办人根据案件性质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心理状况,自行决定开展心理辅导;监所干警在日常巡查过程中了解到在押人员心理异常时,可自行决定对其开展心理辅导。对符合专家心理咨询条件的犯罪嫌疑人,由案件承办人直接填写审批表交部门负责人审批;对符合专家心理咨询条件的被害人,承办人应事先征求其意见,对未成年被害人应征求其监护人的意见,被害人、未成年被害人的监护人认为需要进行心理咨询的,由其提出书面申请启动。

    实施《办法》以来,已对3名涉案未成年人进行了专家心理辅导,对13名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了心理引导,帮他们稳定了情绪,教育他们正确面对现实,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记者卢金增 通讯员夏雨)

[责任编辑:季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