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5日在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条例》明确规定要建立政府主导、信息共享、执法联动的工作机制,提升河北海上管理震慑力。
目前,渤海海域渔业资源争夺日益激烈,海上渔事纠纷和违法犯罪案件呈连年上升态势,给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带来新的压力和挑战。对此,《条例》规定,省和沿海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治安防范、行政调节、联合执法和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条例》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出海船舶或者生产作业人员,当场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且事后难以执行的,经公安边防支队或者海警支队批准可以扣押涉案船舶。扣押船舶不得超过10日;案情复杂的,经省公安边防机关批准可以延长20日。违法扣押船舶造成损失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条例》还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额度作出具体规定,并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设定了警告、罚款、吊销出海边防证件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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