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要废除劳教制度,就需要把轻微犯罪的人纳入刑法来处理,把严重违法的人纳入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来处理,如果纳入刑法来处理,就新设刑种,如设强制教育刑和社区服务刑,因为这些人是有暴力倾向的,完全放在社会上去是不合适的,必须有一个地方管住他们。因为我国刑法现在解决不了轻微犯罪和严重违法的这两种劳教管理的人,需要新设刑种,改革的难度还是相当大的。
这是一个国家处罚制度的顶层设计问题,如果要是废除劳教,那我们处罚制度就是刑法、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三种。如果要改革劳教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要立法。如现在正在讨论的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实质上就是劳教法,立这个法,至少要坚持两条:第一,要把劳教决定司法化,由法院来裁决是不是应该劳教;第二,要缩短时间,这样的话,就把这些人用一种新的法律来规范,就没有违反宪法的问题,也符合我们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的有关规定,和世界保持一致。所以,废除劳教还是改革劳教制度,都不是核心问题,核心问题是要法治化、司法化,尊重和保障人权。
(作者 王公义 法学专家、司法部研究室原主任、司法研究所原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