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安网 > 专题

行政立法蓄力十年

2012-11-25 16:23:13 http://www.chinapeace.gov.cn/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更加注重发挥立法在国家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国内外环境更为复杂,挑战增多。由于各级行政机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无论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还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都必须依法进行,因此行政立法的任务繁重。行政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一样,本身不是静止的、封闭的、固定的,而是动态的、开放的,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行政立法也必须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行政立法工作不但没有停止,相反,还要不断加强和改进。

  法律规范具有规范、指导和保障等功能。一方面,法律来源于实践,立法工作应当及时将改革发展实践中出现的社会关系和实践经验加以确认和规范。另一方面,本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经济发展、社会改革中的重大决策,有的可以先立法后行动或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实施;通过制定法律、法规设定价值目标,引导实践、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并通过立法调整关系、凝聚共识、协调利益、整合资源。

  按照有利于激发社会活力和竞争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维护公平正义的要求,重点要加强有关完善经济体制、改善民生的立法,发展社会事业,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普遍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切实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特别是要加强和完善调整行政主体、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立法,规范政府架构和权力运行,依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同时,努力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同步,增强立法服务改革发展的能动作用,并不断适应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适时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另外,要妥善处理立法与行政改革创新的关系,既坚持法定原则,不突破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去搞改革,又大力推进改革并先行试点,避免以不完善的制度否定改革。

  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要坚持开拓创新与循序渐进的统一,既要体现改革创新的精神,又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立法工作。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不断完善立法体制,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研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调整范围和相互界限,特别是要认真研究中央与地方立法职权的合理配置和科学划分以及职权立法、授权立法、较大的市立法、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经济特区立法中的问题;在立法程序方面,要进一步细化和规范立项、起草、审议、决定、公布、备案审查以及清理、立法前论证、立法后评估、解释等各个环节的程序,促进立法质量不断提高。(任进 作者为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

[责任编辑:朱诗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