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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检察机关开始试点探索新工作机制

2012-11-25 10:43:35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山西晚报 

  2013年1月1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开始实施。如何在新刑诉法条件下,更好地发挥山西检察机关打击犯罪的职能作用。11月23日,全省检察机关专程召开“贯彻实施修改后刑诉法观摩暨动员大会”,对此事进行交流学习。

  据悉,新刑诉法颁布以来,全省检察机关以太原市检察院为试点,全方位开展修改后刑诉法的探索实践工作。经梳理,审查逮捕必要性量化评估、公诉环节非法证据排除、当事人和解案件的办理等18项重点工作已经开始重点推进。截至目前,其中15项已制定出台细化措施及规范流程,14项工作机制已经进入试运行阶段。“面对新的挑战,我们要力求把工作做得更细致,切实可行的做法,要在全省大力推行。”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司说。

  1 制定标准使逮捕工作有据可依

  去年12月的一天晚上,山西某公司驾驶员王某驾驶灯光系统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重型自卸货车,将同向推车步行的康某碰撞,致康某当场死亡,随后王某驾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间,涉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所在公司一次性支付受害人家属183000元。

  “到底该不该批捕王某。放在以往,也许不同检察院会做出不同的决定。”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周茂玉告诉记者,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对逮捕必要性条件中的社会危险性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但条文中使用了“可能”“企图”等词语。这种主观上的判断,在司法实践中依据什么标准,没有详细规定。对此问题,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参考《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量刑指导意见》,并对近年来的200多起典型案例进行梳理、总结、分析、提炼,制定了《逮捕必要性评估参考标准》。至此,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检察官只需通过加减法便可得出结论。

  具体操作方法为,将修改后刑诉法规定的五种社会危险性情形细化为23个评估标准;将可能影响逮捕必要性认定的情形根据自身状况、社会背景情况等细化为22项共性因素,将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等常见罪名中可能影响逮捕必要性的细化为109项个性因素,并进行综合打分,没有相应情形的不打分,基础分为50分,所有得分相加得出最后分数。合计分值在70分以上的,属于逮捕必要性较小,一般不予批准逮捕;合计分值不满70分的,属于逮捕必要性较大,一般批准逮捕。根据标准,检察院对其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而随后法院的判决结果,也印证了检察机关的判断,王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缓刑。“标准还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且具有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等七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而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等三种情形的可以不予批准逮捕。

  2 排除非法证据保证取证合法

  这是一起人命案。根据警方提交的案卷资料显示:2011年7月21日,暂住在太原市小店区大马村的吴某,因为琐事与同居女友王某发生争吵,气愤之下他拿起锤头朝王某头部猛击两下,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犯罪嫌疑人吴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但在随后检察机关对其提审过程中,吴某却辩称,自己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此前的口供,是因公安人员对其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被迫作出有罪供述。

  得知吴某反映的情况,办案检察官提出疑点,经检察长批准后,及时对讯问笔录等进行了调查核实。经审查,不能排除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供述的可能性。此外,鉴于本案中其他证据无法形成完整链条,今年4月,检察机关依法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同月,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吴某释放,并对案件重新侦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制度上为遏制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取证行为提供了保障。人民检察院作为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主体,排除工作主要体现在公诉环节。但如何设置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程序,采用什么方式对非法证据调查核实,如何对人民法院错误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进行监督成为各级检察机关需要解决的问题。”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江晨介绍,鉴于此类情况,该院专门制定了《关于公诉环节非法证据排除工作的规定(试行)》。

  该制度进一步细化了公诉环节非法证据排除的详细程序,对存在非法取证可能的证据可采取询问相关办案人员,询问相关在场人员及证人,调取讯问笔录及讯问录音、录像,调取、核实犯罪嫌疑人出入看守所的身体检查记录及相关材料等六种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在此基础上,该制度还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法院错误适用非法证据排除判决的提出抗诉的具体条件为:人民检察院提交的合法证据被人民法院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导致指控的事实或罪名被人民法院改变;人民检察院已经排除的非法证据被人民法院作为判决证据使用;被告人或其辩护人提交的、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被人民法院作为判决证据使用。

  据悉,目前此机制已经进入试运行阶段,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3 推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

  作为祖国的未来,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直以来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在本次全省检察机关有关修改后刑诉法的探索实践工作报告中,“未成年人”成为高频词汇。

  据悉,2010年起,太原市检察院便开始推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同年10月,太原市检察院成立公诉三处。负责审查起诉全市范围内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012年9月,根据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会议要求,经太原市编办批准,公诉三处正式更名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负责全市未成年人犯罪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及预防犯罪工作。

  本次修改后的刑诉法确立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据此,太原市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办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规定》,细化了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和程序、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考验期内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相关的处理。例如,今年6月14日,邢某伙同李某、殷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在本市一偏僻巷内,对被害人郭某殴打后抢走其苹果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1533元)。因抢劫行为,若按以往情况,邢某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但考虑其作案时刚满十四周岁,有自首情节,系在校学生、初犯,认罪悔罪,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检察官也注意到,本案中邢某在犯罪中起到了主要作用,符合起诉条件、经过全面考虑后,检察院决定对邢某作附条件不起诉,并确定一年的考验期。“附条件不起诉,是增强未成年人对法律敬畏感的一种手段。在具体过程中,还详细涵盖了心理辅导、被不起诉人悔过,法定代表人表态等程序。”检察官介绍,此举的目的旨在实现从简单的希望式教育向讲法律说后果、谈心理议矫正、说伦理论人生的综合性教育转变。(记者 辛戈)

[责任编辑:朱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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