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静坤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同志在十八大新闻中心举办的网络访谈中指出:古今中外的司法制度下,从个案的处理上做到绝对或者100%的公正,这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要理性、客观、平和地看待司法,要相信中国的司法是公正的,同时不能回避矛盾和问题,要认真对待、理性处理。
在社会转型期,司法公正备受社会各界关注,错案更是一个敏感的话题。在这种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下,倡导理性、辩证地对待错案,客观、平和地看待司法,无疑体现出一种实事求是的司法态度。在刑事审判领域,坚持这种司法态度,有助于确保刑事审判事业科学、健康发展。
在刑事诉讼领域,我们强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力争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地应用法律。这是刑事诉讼的应然价值追求。不过唯物主义认为,人的认识能力要受到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刑事法官也不例外。刑事案件一经发生就成为历史事件,法官在法律的框架内查明事实真相总会面临诸多的障碍。这些都决定了通过刑事审判所认定的事实只能是所谓的“法律真实”。各国的刑事诉讼制度都承认实践中存在发生错案的可能性,这也是上诉程序等救济制度设立的理论前提。司法实践存在发生错案的可能性,这是符合司法规律和认识原理的理性判断。不过,司法公正始终是我们的不懈追求。基于制度设计和实践要求等方面的考虑,我们要最大限度地避免错案发生,竭尽全力实现司法公正。
为了有效地避免错案发生,首先必须对错案的成因进行深入、系统的分析。许多研究表明,刑事错案的发生是刑事诉讼各环节、诸多诉讼参与者综合作用的产物,这意味着基于防治错案的目标所进行的改革必然是系统性的改革。除了公安司法人员主观方面的因素外,刑事错案大都是由于证据收集、审查与运用等方面存在错误所导致的结果。从制度入手分析刑事错案,不难发现,证据制度不完善是导致刑事错案发生的根本原因。这也是国内外学者研究刑事错案问题所得出的一个基本共识。
证据是司法的基础,也是正义的基础。完善刑事证据制度,是确保案件质量、避免错案发生的根本保障。2010年两高三部联合出台了两个证据规定,对各级政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两个证据规定施行至今,各级政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的证据裁判意识显著强化,各类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判断和运用日渐规范,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的基本理念已经树立,刑事案件质量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将两个证据规定中的许多重要内容上升为法律规定,巩固了近年来证据制度改革的成果,更加有助于统一执法理念、规范司法行为、提高案件质量、确保司法公正。
从诉讼制度的角度看,通过程序实现公正、维护公正是现代法治的必然选择。为了确保案件质量,避免错案发生,我国设立了比较系统、完善的诉讼程序。在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制度下,能够避免个人认识和判断的偏差和错误影响整个案件的处理。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通过上诉程序获得法律救济。除了两审终审制之外,审判监督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都具有法律救济的功能,能够及时防止和纠正错案。
从审判管理的角度看,通过加强案件质量管理,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错案发生的可能性。在法律领域,我们非常强调经验的重要性,但对经验过分依赖则可能步入唯经验的误区,进而很容易在认识活动中产生谬误。针对该问题,马赫在《认识与谬误》中指出:只有反复的、仔细的、全面的检验才能使我们不发生谬误。在一些专业领域,同行复核已经成为纠正错案的重要管理机制。近年来法院非常重视加强审判管理,通过改判、发回重审案件分析通报制度和案件评查制度等,发挥“同行”在“复核”基础上查错、纠错功能,在促进提高案件质量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具体到审判实践,刑事法官要切实树立无罪推定的重要理念,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要重视经验而不唯经验,严格按照两个证据规定的要求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严格执行有关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等的法律规定,切实防止错案发生。对于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未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必须坚持疑罪从无,杜绝错案发生的风险。同时,在审判过程中,刑事法官要认真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切实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重视被告人提出的辩解理由,严格遵守法律的正当程序,兼顾案件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如果法官因涉及违法违纪而导致错案,将面临严格的责任追究。如果法官因司法能力不足而导致案件出现差错,也将视具体情况进行问责。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