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瑞昌市人民检察院充分尊重人权,着力畅通司法诉求渠道,坚持文明接待、热情服务,提高亲和能力,以良好形象及和谐平等的氛围促使当事人矛盾纠纷理顺情绪,解决群众实际问题。
该院通过以法律文书说理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诉求,以最佳方式处理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对立面。 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政治使命,以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其着眼点,在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制定矛盾化解预案,从重从快打击各类犯罪。要求反贪、反渎办案中在落实 “一案三卡”、安全预案的基础上,制定 “社会矛盾化解预案”,发挥执法办案在化解矛盾中的基础作用。重点打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审批权、经济管理权、项目建设权、实施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行为,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高效廉洁的政务环境。对破坏生态环境、危害旅游开发、影响企业发展、威胁员工安全等刑事案件做到快捕快诉、提升办案质量、扩大办案效果。
建立侦防一体化的大预防格局。强化预防与反贪、反渎的工作联系机制,做到侦查前预防、侦查中预防、事前预防、事后也预防的全方位预防机制。建立与乡镇党政机关、工业园管委会以及国土局、建设局、环保局、林业局、渔政管理局等行政职能部门的预防联系点制度。
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完善《轻伤害刑事和解制度》,通过提出量刑建议依法保护犯罪情节轻微的偶犯、初犯、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尝试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工作机制,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通过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建立矛盾排查机制。通过互联网、报刊等媒体及时掌握社会矛盾,涉及检察工作的,第一时间派员排查处理;发动干警深入社区,了解民情,发现涉及检察工作的社会矛盾,及时汇报,妥善处理,形成覆盖面广、发现及时、处理迅速的社会矛盾排查机制。
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加强侦查和诉讼监督。申诉控告案件调解优先,力求案结、事了,力求将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社会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对其它符合立案条件的,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复查办理,限期办结反馈,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加强对有案不立、立而不侦、久侦不结、以罚代刑等不作为、乱作为问题侦查和诉讼监督。
建立和完善化解社会矛盾的外部配合机制。积极服务党委统一安排,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及社会公信力等优势,积极参与及配合到调处群体性、综合性事件中去,协调社会综合力量。切实加强与信访、纪委、政法委等相关单位的沟通和联系,提高检察机关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大局的作用水平。(通讯员 曹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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