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认识问题。
关于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曾经存在很多认识上的误区。很多人认为我们的职责就是执法办案,社会管理是党委政府的事,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不务正业,是把手伸长了,干了政府部门应该干的事情。这种片面的认识是把检察机关从社会管理中剥离出来,必然导致在执法办案中只重视法律效果,而忽视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在我国现有的体制下,检察工作必须自觉服从服务于党的领导事业,以保障社会秩序稳定,保障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落实,保障公众民主权利的实现作为检察工作的服务宗旨。执法办案必须服从于依法治国和惩治贪污腐败的基本政策,必须服务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工作目标。因此说,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三个至上的体现,我们的目标是实现依法治国,是建立一个全新的社会管理体系。社会的任何各个部门,都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主体,检察机关也责无旁贷。
(二)坚持的原则。
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必须坚持立足本职,适当延伸触角的原则。要紧紧围绕检察工作主题,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来实现。如果偏离工作中心,放弃本职,完全替代政府管理,片面追求在社会管理中取得创新成效,那就是本末倒置,不仅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会失去生命力,就连法律监督职能也会丧失生存的根基。要把握好尺度,不能搞激进。
(三)处理好几个关系。
要处理好和党委、人大、政府的关系。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保证检察工作政治方向的正确。牢固树立人大监督意识,确保检察权正确行使。应当多与政府联系、沟通、联络感情,力争让他们在财力、物力、人力上给予支持。从而实现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全员参与的社会管理创新中发挥检察机关的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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