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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好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主心骨”作用

2012-11-23 11:02:46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继续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尊严、权威,并强调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一论述将司法体制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组成部门,提升了司法体制改革的价值定位,指明了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和目标,把对司法工作规律的认识提高到新水平,为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推动政法事业科学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政治制度是与基本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司法制度也必须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时代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客观需要。

    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首先要优化司法权力配置。优化司法权力的配置目的是实现司法程序正义,充分保障人权。司法改革要注重分工负责与协调配合的统一。司法权力范围不清、界限不明、司法权力结构不完整、司法保障不健全、司法监督不到位等等都是司法权力配备不科学的表现,这不但会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会使司法权力滥用或不作为得不到有效制约。无论是审判权、检察权还是侦查权,都应加以严格的程序限制、时间限制和责任追究。明确职责、分权制约的目的是保障司法公正高效运转,因此,司法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仍然是必不可少的。公、检、法、司法、国家安全等机关要建立沟通、反馈、磋商机制,使司法机关在保障人权、遵循程序、保证时效、处置突发事件等方面有机衔接,防止人为地掣肘。譬如,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社会调查制度,就离不开公、检、法机关的配合,将社会调查制度贯穿于刑事侦查和诉讼的各个环节,唯有如此,才能使这项改革达到预期效果。实行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也同样需要司法机关形成共识、有效配合。

    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要注重依法化解社会矛盾。司法是国家适用法律解决社会纠纷和冲突的活动。当前,社会矛盾多发,矛盾纠纷的主体、内容日益多样化、复杂化,给司法改革带来许多新的课题。能否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疏导社会情绪不但决定社会秩序的实现,也直接影响着司法活动的社会效果。司法改革既要促进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又要促进社会矛盾化解;既要应对诉讼激增下的办案压力,又要防止案结事不了;既要促进司法高效,又要倡导办案人员耐心调处纠纷。司法改革回应群众关切是建立在正确把握司法工作内在规律之上的。当前,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差异性增大,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增多。因此,司法改革要坚持专业性与民主性的有机统一,不能将司法尊重民意简单理解为以群众舆论为风向标。要将司法公开与社会监督结合起来,对群众关注的重大案件,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提高群众对司法裁判的认同度。对拟宣告缓刑的案件,对“居住社会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强化群众对社区矫正的监督。同时,加强司法宣传,消除公众对减少死刑、实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司改举措的误解。

    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要注重改善基层司法。司法改革是现有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创新完善,而不是全盘否定。应当充分肯定固有体制、机制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合理性。如劳教制度在教育矫治违法人员、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方面确实发挥了积极作用。限制人身自由的制度必须以法律形式确立的要求,使劳教制度改革显得日益紧迫。但是,在强调人权保障的同时,改革措施对社会稳定带来的影响必须认真加以考虑。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地区文化差异较大,这就决定了司法改革不能一刀切。即使是一些应当全面推开的改革举措,如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也应考虑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困难,尽量加大国家财政预算支持的力度,逐步推进实施。基层司法机关是司法权力运行的主阵地,司法改革要紧密结合基层司法现状,积极推广基层成功的经验做法,在更大层面实现实践成果的转化。如为解决律师会见难问题,公安机关建立看守所预约平台,通过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提前安排在押人员家属、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在押人员。这一措施就是在先行先试、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基础上推开的。

    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要维护司法权威。法律的权威来自公众对法律的信任、认同和服从。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日益繁重的情况下,既要强化司法工作者的责任、使命,又要相应提高司法工作者的待遇,保障他们的人身安全和休息权,以保持司法职业的吸引力。要激活司法官员的选拔、任用、培养机制,使优秀的司法工作者能够获得更多的任职机会。美国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罗伯茨说,法官任命应是“显赫职业的终点”而非“谋取私利的垫脚石”。司法改革既要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执法活动、职业道德的监督,又要保证他们获得与其使命任务相适应的荣誉感、认同感和职业信心。(丁国强 作者单位:公安部)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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