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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女性合法权益司法保护现状的探讨

2012-11-22 18:54:55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正义网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女性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社会地位也有了明显的提升,但由于中国“男尊女卑”传统观念的影响,歧视女性、侵犯女性合法权益的案件仍时有发生,司法实践中,如何有效地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仍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试以近两年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涉及女性合法权益案件为依据,对如何有效保障女性合法权益的有关问题进行简要探讨。

    一、基本情况及主要做法

    2010年至2011年度,竹山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审查起诉案件327件499人,其中女性犯罪案件25件49人,件数和人数分别占受案数的7.65%、9.82%;案件涉及女性被害人39人,占受案数的7.82%;同期提起公诉291件435人,其中女性犯罪案件18件38人,件数和人数分别占6.19%、8.74%;不诉22人,其中妇女2人,占9.09%;因改变管辖上报市院4人,公安机关撤回4人。提起公诉的38名妇女中,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1人,占2.63%;3年以上(不含3年)有期徒刑5人,占13.16%;3年以下(含3年)有期徒刑23人,占60.53%,其中宣告缓刑13人;拘役5人,占13.16%,其中宣告缓刑3人;单处罚金2人,占5.26%;免予刑事处罚3人,占7.90%。

    主要做法:

    1、对于女性犯罪,注重追求司法公正与人性化关怀的平衡

    刑罚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后底线,是最为严厉的处罚,其表现形式虽然是惩罚犯罪人,但其根本是教育和震慑作用,使人们自觉守法,所以在办案过程中不仅要追求司法公正,还要追求执法的效果,既要让犯罪分子受到应用的惩罚,也要让他们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从而自愿自觉地规范自己的行为。近两年来竹山县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女性被告人被宣告缓刑和免刑的共19人,占提起公诉女性人数的50%。

    如在办理的被告人卜某、郭某、陈某妨害作证一案,卜某、郭某二人均为女性,该案是我们从被害人当庭翻供入手,成功追诉三名妨害作证的被告人。在该案的庭审中,被害人郑某当庭推翻原有证言,声称案发当晚是自愿与陈某发生性关系的。面对证据的变化,公诉人立即建议法庭延期审理,并及时与侦查机关沟通联系,督促尽快查清缘由。经侦查机关调查,被告人卜某为使强奸犯罪的儿子陈某逃脱法律追究,与其子陈某、妹妹郭某找到郑某,采取威胁利诱手段要求郑某作伪证,后郑某接受11000元现金后出庭改变原来的证言。2010年4月8日,竹山县院依法以被告人卜某、郭某、陈某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向竹山县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考虑到被告人卜某作为被告人陈某某的母亲,救子心切,加之法律意识淡薄,且属老年人,故在庭审中,公诉人建议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后竹山县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以妨害作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卜某、郭某二人免予刑事处罚。

    2、对于女性被害人,注重切实维护其合法利益

    一方面加大对侵犯女性合法权益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对严重危害女性身心健康案件依法从重处罚。如2011年办理的被告人龚某、马某、袁某等人组织卖淫一案。被告人龚某为了牟利,通过招募、雇佣、引诱、强迫等多种手段,纠集、控制16名女性进行卖淫,其中未成年女性达13人。该起案件不仅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也严重侵犯了被害女性的合法权益。该案被告人龚某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万元。

    另外,针对以农村幼女为被害人的强奸、猥亵类案件,注重结合“未成年被害人跟踪回访制度”,加大回访力度。一是给她们指定专门心理辅导老师,关注她们的心理及生理健康;二是鉴于她们被害事实在本校师生已有一定影响的,积极与有关学校联系调换到附近学校改善她们读书环境;三是对于家庭贫困的给她申请低保或由校方给予特殊照顾、资助。

    二、女性合法权益未能得到有效保障的原因分析

    1、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

    竹山县院近两年受理的49名女性被告人中,文盲13人,占26.53%,初中文化18人,占36.73%,小学文化8人,占16.33%;农村妇女和社会无业人员41人,占83.67%。不难看出,犯罪的女性绝大部分是农村妇女和社会无业人员,且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法律意识淡薄,往往不认为自己触犯了法律,抵触情绪大,有的甚至制造障碍,使诉讼活动不能顺利进行。而大部分被害女性,在自己的人身权利及其他权利受到侵犯后,缺乏自卫意识,尤其是强奸和猥亵类案件,受传统观念的影响,首先的想到的是“私了”,而不是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司法机关及时、有效地打击犯罪。

    2、农村留守幼年女性缺乏有效监管,且自我防范意识薄弱

    近两年受理的涉及的39名被害女性中,受到性侵犯的32人,占82.05%,其中未成年人22人,占44.90%。尤其是针对农村留守女性的性侵犯案件呈现上升趋势。其主要原因是被害女性缺乏父母的有效监管和自我防范意识薄弱。随着农村青壮年进城务工的日益频繁,越来越多的幼年女性被托付给年迈老人照管。因疏于或无力监管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同时,未成年女性自我防范意识的缺乏,也时该类犯罪频发的原因所在。

    3、家庭暴力因素

    因传统思维的影响,女性在社会和家庭中被视为附属,得不到应有的地位与尊重,家庭暴力行为长期“合理”地存在于某些家庭,被害女性往往选择的是忍受或逃避,不知道利用法律手段来寻求保护,有的甚至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如夏某猥亵儿童一案中,被告人夏某与王某是组合家庭,二人结婚后,王某将10岁的女儿邵某带到夏家生活,因夏某脾气暴戾,经常殴打王某,王某为了逃避,就一人外出务工,夏某遂趁王某不在家期间,多次对继女邵某进行猥亵。

    4、刑事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了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才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也仅仅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在刑事案件中,法院对于被害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不予支持。而对于性侵犯类案件,被害女性的精神损害往往大于物质损害,该种现象的存在不利于矛盾的化解和对被害女性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保障女性合法权益的相关建议

    1、立足刑事检察职能,严厉打击侵犯女性权益的犯罪

    检察机关在打击刑事犯罪中,要树立保护观念,切实保护女性的人身及财产权益,重点打击强奸、伤害、猥亵、拐卖、强迫或组织卖淫等侵犯女性身体健康权、生命权、人身自由权等各类刑事犯罪。一是要认真履行侦查活动监督,防止应当立案而未立案、应当报捕未报捕、应当移送起诉而撤销案件的情况发生。二是在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阶段,对于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要果断提出量刑建议,建议人民法院从重处罚。三要认真听取被害女性的意见,以更好地保护被害女性的合法权益,要提醒和帮助被害女性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维护其民事权益。

    2、切实履行检察职责,保障女性的合法权益

    一是积极参与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升全民维护女性权益的意识和法律水平。检察机关应结合检察业务特点和农村实际状况,利用农闲、集市等时机,开展 “送法下乡”活动,一方面,使女性提高用法律维权的意识,使她们增强法制观念,不仅知法、懂法,更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通过宣传,强化农村基层组织依法管理村民事务的意识,提高依法管理村民事务的水平,避免侵犯女性权益,预防和减少针对女性犯罪的发生。二是积极同当地党委、政府、妇联等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和配合,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随时掌握农村家庭、邻里之间的纠纷,及时化解矛盾,防止普通民事纠纷上升为刑事案件。三是在基层建立关注“留守儿童”的机制,加强学校、家庭对“留守儿童”的监护管理,让其逐渐树立起自我防范意识。四是利用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在农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3、切实贯彻落实法律援助制度,维护女性的合法权益

    要实现公民权利的司法保障,就必须为每一位公民提供平等的、公正的捍卫自己合法权益的客观条件。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建立法律援助中心、妇女维权岗、检民联系卡、开通维权电话等灵活多样的维权方式,方便、快捷地为女性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将法律援助送到她们身边,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在诉讼活动中,对于经济条件较差,无能力聘请律师代理诉讼,而其自身的诉讼能力又不高的女当事人,要积极为其联系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为保障其合法权益提供补救措施。

    从整体上看,我国女性在当前社会还处于弱势地位,而农村女性又处在弱势中的弱势。农村女性权益的保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只有创建一个社会化维权机制,才能消除这些侵害女性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女性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在维护女性权益的过程中,应立足检察工作,从实际出发,切实为女性办实事,促进全社会形成维权共识,形成自觉重视、尊重、保护女性的良好风尚。

    (作者系湖北竹山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刘勇)

[责任编辑:季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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