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侦案件作为检察机关直接立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其查办过程和办案质量一直倍受外界关注。如何强化对自侦案件查办过程的内部监督,确保自侦案件质量,是外界关注的焦点也是检察机关加强内部监督的重点。庆云县检察院在自侦案件的查办过程中,充分发挥检委会的决策和监督把关作用,确保了自侦案件的查办质量。今年上半年,该院共查办自侦案件5件5人,提起公诉5件5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一、自侦案件提起公诉均提请检委会讨论决定,增加了自侦案件审查起诉的透明度
自侦案件与一般的刑事案件相比,一个最显著的特点是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比一般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高、生活阅历丰富、社会关系广,导致自侦案件的查办受到的干扰比较多。与一般的刑事案件相比,存在更大的“变数”。在侦查阶段,由于案件保密性强,很多干扰因素得以避免。案件侦查终结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由于案情相对公开,律师介入,犯罪嫌疑人开始出现反复,各种影响案件稳定性的情况时有发生。为杜绝各种干扰,确保自侦案件查办成果,该院规定所有自侦案件在公诉环节均需提请检委会讨论决定。对其中案情简单、公诉人与侦查人员认定一致,案情没有变化的案件,检委会办公室审查认为不需要检委会讨论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由主诉检察官直接决定提起公诉;而对案情比较重大、公诉人与侦查人员认定不一致的案件,则全部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案件研究过程中,公诉人着重汇报与侦查认定的差异之处以及认定犯罪存在障碍的事实证据等问题。包括侦查部门认定犯罪,公诉部门认为不构成犯罪的;侦查部门按非法所得处理,公诉部门认定为犯罪的。检委会委员们按照检委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对争议问题进行认真讨论,充分发表自己的见解,最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检委会办公室督促公诉部门执行检委会决定。这一措施,大大加强了自侦案件在公诉环节的内部监督,提高了自侦案件审查起诉的透明度,有效杜绝了各种干扰办案情况的发生。
二、检委会审查把关,统一自侦案件的事实证据标准,确保了自侦案件的查办质量和稳定性
自侦案件与一般的刑事案件相比,另外一个显著特点是案情纷繁复杂。一般刑事案件案情多数比较单纯,认定起来比较容易。而职务犯罪案件,犯罪情形往往比较复杂,单说受贿,从受贿对象来看,有的收受高档物品,有的收受现金,有的享受低价房屋;从受贿时间来看,有的事前收受,有的事后收受,有的在职时办事,退休后收受财物;从受贿形式看,有的借节日走访,有的借婚丧嫁娶。情形纷繁复杂,认定起来有一定难度。有的情形似乎认定犯罪有认定犯罪的理由,不认定犯罪也有不认定犯罪的道理。如果不掌握统一的认定标准,很容易造成同样的情形在甲案认定犯罪,在乙案不认定犯罪,影响法律适用的严肃性和统一性。由检委会集体研究,对某些情形经过充分讨论,从实现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有机统一的角度出发,掌握统一的认定标准,可以有效地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确保自侦案件的办案质量和处理标准的统一稳定。
三、对案件研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总结,及时反馈到侦查一线,提高了自侦案件侦查质量
审查起诉是联系侦查与审判的中间环节,案件在审判中遇到了什么问题,侦查工作应该作那些调整,公诉人掌握第一手资料。检委会研究案件,给公诉人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传递审判信息的机会,同时也给检委会委员,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提供了一个发现问题、总结得失、改进侦查工作的机会。如有的职务犯罪案件,嫌疑人在审判环节突然拿出大量的为公花费单据,给认定犯罪制造障碍,影响了案件的顺利判决。公诉人及时向检委会汇报这一情况,引起自侦部门的高度重视。自侦部门在侦查时注重强化对赃款去向问题的讯问,有效地堵塞了漏洞,避免了案情出现反复,保证了自侦案件的侦查质量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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