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安网 > 专题

法律缺失 机构缺乏 “困境儿童保护”面临困境

2012-11-22 16:46:05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北京晚报 

    撤销监护权如何转移成难题

    建立儿童庇护机构,涉及到受庇护儿童的监护权转移的法律问题。

    按照我国的《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2007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但时至今日,我国在撤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资格方面仍未取得更大进展,由法院裁定撤销未成年人监护人资格的案件少之又少。按照法律规定,撤销监护人资格由“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但“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定义过于含糊,而撤销监护权之后由谁来抚养的问题,更使这类案件的裁定难上加难。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很多儿童处于无人监护状态,如父母因犯罪服刑,或者有的父母长期虐待孩子等等,记者采访过的马书军诈骗红十字会案,马书军几年前就与妻子离婚,独自抚养年幼儿子,而他因诈骗被抓后乃至审讯期间,其10岁的儿子都处于无人照看的状态,公安机关只好将其送至救助站。

    “对于问题家庭的干预,是我国目前儿童保护方面最弱的。”佟丽华指出,在父母做出明显侵害儿童利益决定时,法院应当终止甚至撤销父母的监护人资格,以实现对儿童的救助。但目前,司法机关在儿童福利问题上显然是缺位的。“在发达国家,是政府在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诉讼,当前我们法院不敢受理类似案件的关键在于,真的撤销监护人资格后谁来养孩子是个问题。”

    国家为儿童提供临时性监护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周洪宇也指出,很多国家和地区将儿童权利置于所有社会问题之首。在最近半个世纪,英国、日本、瑞典、挪威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都先后出台了儿童福利专门法案。而有一条在不少国家尝试过的路径,即从法律层面确立“困境儿童的监护权转移”原则,并且成立相应的国家保护机构。

    周教授建议,要加强民政部的儿童服务功能,扩大现有的社会福利机构的服务对象,将受到暴力侵害和虐待的儿童、监护人不明的流浪儿童包含在内。当儿童受到暴力侵害、家长不能提供有效监护或不适合提供监护的时候,为儿童提供临时性监护,相关费用经由国家财政解决。

    佟丽华律师认为,除了加强政府的责任作用外,政府还应与民间形成良性互动,政府要充分动员社会力量,从而形成合力。“科学的制度设计是鼓励民间热心人士参与进来,政府提供资金资助并加强监督,而让民间组织去做。”

    记者了解到,此次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韩红已经提交了相关议案,提出“要加强困境儿童保护,在国家层面建立强有力的儿童保护专门机构;建立起符合国情的早期社区干预机制、行政干预机制、司法干预机制。对于父母残害孩子的恶性案件,建立可操作的刑事责任追究制度和监护资格撤销制度”等。让我们期待同样处在困境中的“困境儿童保护工作”出现新的发展。(原载2012年3月9日 《北京晚报》)

 

 

[责任编辑:闫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