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打拐”行动发起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学者于建嵘提出了“禁止儿童乞讨”的两会建议草案:“对收买被拐卖儿童进行乞讨营利的,建议专门立法进行打击,加重用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犯罪的量刑。此外,对有能力抚养儿童的家庭但仍带儿童乞讨的要以法制手段处理,而因为无能力抚养儿童因此带儿童乞讨的家庭则要进行救助。”
根据公安部门的统计,流浪乞讨儿童中80%以上是由亲属、同乡携带“自愿乞讨”的,而非被拐卖或者被胁迫的。一些学者认为,儿童的乞讨权,属于生存权或行为、言论自由权的一种,不可剥夺。此类言论也得到部分网友支持。
父母利用儿童乞讨要被追责
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律师也在关注着这场争论。早在8年前,他就写过文章强烈呼吁建立流浪儿童救助制度,并且每年都关注着全国两会期间关于“儿童福利法”的立法建议动态。
但时至今日,“儿童福利法”仍停留在法律界的讨论中,而专门的流浪儿童救助制度也未建立。“对流浪儿童的关注以及救助制度依然淹没在对所有人的救助制度之中,流浪儿童的权利依然无法得到保护。”佟丽华律师对于困境儿童的救助现状一直忧心忡忡。
今年微博兴起的救助乞讨儿童讨论,使佟律师感到些许欣慰,因为这场讨论引发了许多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关注街头乞讨儿童的问题。但佟律师认为,社会关注点不应在是否全面禁止儿童乞讨方面,而应把目光投向如何创造和保护儿童的生存条件上。“制定‘儿童福利法’,将从根本上解决街头乞讨儿童问题,让更多困境中的孩子得以健康成长。”
“孩子的问题与成年人不同,成年人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而孩子需要来自父母和国家的帮助。当孩子父母不能承担责任时,政府必须承担责任。”佟律师认为,“对政府来说,要有这样的意识,要切实担负起责任。而‘儿童福利法’在某种程度上就是要通过立法来明确政府以及司法机关这些公共部门的责任。”
佟丽华律师也指出,要明确的是,法律没有给父母利用儿童乞讨牟利的特权,父母利用儿童乞讨,严重侵害了孩子受教育权等权利,同样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儿童庇护所至今未建立
当前由于缺乏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现有的儿童救助保护机构严重匮乏。据统计,全国有2000个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但只有130个儿童保护中心,且大多数儿童保护中心和救助站是一套机构,两套牌子。而在这些救助站里,没有专业的教育老师和管理人员,也无法解决流浪儿童的教育问题。
而我国的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法规也没有明确规定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救助区别。按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流浪乞讨人员在接受救助方面必须是自愿的。没有明确规定未成年流浪乞讨人员如何接受救助。
但对于未成年人来说,特别是幼童,由于身心尚未发育成熟,不能作出准确判断,如果被一些成年人暗中控制,更是无法自愿接受救助。
佟丽华律师认为,对于流浪的成年人,是救助机构等待救助人员的主动到来和自愿申请,而对于流浪中的儿童,公安、城管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应该采取主动措施,使其接受救助。不论流浪的儿童是否如实提供个人情况,不论流浪儿童是否主动申请或要求救助,流浪儿童救助机构都应该积极采取措施对其进行救助。
按照佟律师设想的状态,每个流浪儿童,都应由公安部门护送到救助场所,由救助机构对其进行调查,最后根据不同的情况,或送交其亲属,或被收养,或到儿童福利院,或者接近成年者接受技能培训后自食其力。
对于那些因为父母虐待或者受操控乞讨等,无法回归正常家庭生活的儿童,佟律师建议,国家应该设立专门的保护儿童机构,即庇护所,让受到伤害的孩子有个安身的场所。“2004年北京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规定了这个内容,但直到今天也没有建立。”佟律师说,这种庇护所与流浪儿童救助场所和儿童福利院都不同,只是一个针对问题家庭儿童的庇护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