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啸天
近年来,我国各地涌现了不少见义勇为的壮举,政府也在探索进一步保护奖励见义勇为的制度建设。法律意义上的见义勇为,是指个人非因法定职责、约定义务或者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而在危急时刻甘冒风险,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主动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救灾、救险、救人等积极行为。见义勇为是在情况紧急、容不得犹豫的瞬间作出的抉择,需要行为人承担巨大的风险。概括而言,见义勇为可能出现以下三种风险:一是行为人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很可能受到损害;二是可能遇到被误解、反诬而“说不清楚”,且无法举证的局面;三是有可能出现防卫过当,甚至错伤无辜或累及第三人。
由于见义勇为不是公民的法定义务,过多地从道德上谴责“见义”而不敢“勇为”的人并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从根本上说,见义勇为来之内心的善,行为的动力是正义与善良。正义与善良的力量由激励而生,这才有了“该出手时就出手”。善良必须践行,必须体现于实实在在的行动。否则,就是“言善”而不是“行善”。为此应当明确,见义勇为是成年公民在无义务的状态下,主动从事高风险作业的行为。
从另一个角度看,社会学中“沉默的螺旋”理论或许给我们带来启示。沉默的螺旋概念基本描述了这样一种现象:人们在表达自己想法和观点的时候,如果看到自己赞同的观点,并且受到广泛欢迎,就会积极参与进来,这类观点就会得以发表和扩散;而发觉某一观点无人或很少有人理会(有时会有群起而攻之的遭遇),即使自己赞同它,也会保持沉默。意见一方的沉默造成另一方意见的增势,如此循环往复,便形成一方的声音越来越强大,另一方越来越沉默下去的螺旋发展过程。同样的道理,在需要见义勇为行为出现的紧急场合,第一个挺身而出者最可贵,当“沉默的墙”被打破之后,立即有人出手相助、出声呼应,这都会给见义勇为者带来极大的支持。最可怕的是在现场出现“集体沉默”,把见义勇为者置于孤立无援的境地。为此,政府应当学会多层次聚焦见义勇为的正能量,见义勇为者也应当尽可能减少风险。在见义勇为的现场,最需要的是挺身而出和尽可能多的援助呼应;在处理见义勇为的认定、保护和保障事宜时,不能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
面对见义勇为者时常遇到的风险与窘困,政府至少应当承担如下责任:其一,确认的责任,即及时调查现场的情况,尽可能迅速地对见义勇为行为作出认定;其二,保护的责任,依法排除见义勇为者承受的法律风险,消除误解,为见义勇为者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避免见义勇为者承受不应有的法律责任;其三,救助的责任,即及时提供妥善的医疗救治,避免见义勇为者因为经济困难而延误抢救治疗;其四,表彰的责任,即按照法律与道德的要求,对见义勇为的壮举予以弘扬,在全社会倡导见义勇为的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其五,补偿的责任,即对因为见义勇为而陷入困境者予以经济补偿,帮助解决其生活、就业、治疗、康复等方面发生的困难。
聚集社会正能量,从完善社会制度体系出发,谴责社会成员的无情冷漠虽有“道德唤醒”的作用,但是,见义勇为的行为动力来源于人的内心,强化社会成员内心的向善力量才是治本之策。社会管理的创新是一项艰巨的历史任务,所包含的内容甚多,根据任何人都存在人性弱点的现实,社会管理的运行应当引导人心向善,而不是“勾起”人性的弱点。有鉴于此,弘扬见义勇为的精神,为见义勇为者提供更多、更实在的法律保障,应当是政府的责任。例如,目前不少地方政府或者基金会已经为见义勇为者购买了保险,从见义勇为可能累及第三人的复杂情况出发,扩大购买保险的险种,无疑可以更好地化解风险。
见义勇为的形式多元、多样,大义凛然的见义勇为与力所能及的见义勇为同样值得弘扬。以制止犯罪的场合为例,挺身而出固然可贵,悄悄地打电话报警、拍视频固定证据的行为也值得称道。所谓正能量就像一团火焰,有焰心、内焰、外焰之分,即使是同一种物质燃烧,所产生的火焰也会因为部位不同造成温度差异。在聚集社会正能量的过程中,我们也应当认识到见义勇为行为也具有多层次性,对核心层次的见义勇为要大力弘扬,对非核心层次的见义勇为也应当充分肯定。这样做,才符合社会多样性的现实,也有利于推动公共服务的精细化。在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站在弘扬见义勇为精神的道德建设高度,在善待、帮助、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同时,也应当鼓励成年人采取正当、有效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倡导在见义勇为时防范、降低风险,保护自身安全。
指导见义勇为者尽可能降低风险是政府的责任,具体而言,政府应当在以下环节予以指导:第一,对面临的紧急状态要尽可能作出准确清醒的判断,避免因为判断失误而带来的风险,切记认准“该出手时”才能“就出手”;第二,在情况允许时,勇为的动作也应当有“梯度”,例如,对已经出现的暴力行为,只要情况允许,就应当观察、后行动,先“动口”(大声发出制止的声音)、后“动手”(挺身作出制止的动作);第三,在情况允许时,呼喊在场人员给予声援、帮助,请求在场人员帮助作证或者固定证据;第四,“见义”既要“勇为”,也要“智为”,既要尽力而为,也要力所能及,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作者为上海市法学会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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