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深化完善1+N多元化调解体系
全面建立“公调对接、民调进所”机制
今年以来,福建省三明市公安局深化完善1+N多元化调解体系,落实“公调对接、民调进所”机制,在全市114个派出所、8个一类警务室设立了派驻式人民调解工作室,积极推进治安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相互衔接,初步形成“大调解”格局。6至9月,调解室共调解各类矛盾纠纷769起,调处成功率为95.1%,占矛盾纠纷警情的46.8%;防止“民转刑”案件53起,预防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36起。
统一规范建设
针对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占用派出所大量警力资源的情况,三明市公安局与市司法局联合出台《关于在基层派出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的通知》,并专门召开会议进行部署,按城区和农村两种模式推进调解室建设。调解室主任由乡镇、街道调委会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司法所所长、派出所主管法制工作的副所长兼任。同时,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聘请1至3名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到调解室开展工作。目前,全市共聘用专职人民调解员217名 (其中退休公检法人员44名)、特邀人民调解员525名(其中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68名、律师及其他法律工作者78名),吸纳调解志愿者718名、调解联络员1899名。调解室外统一悬挂“某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公安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牌子,室内统一悬挂人民调解徽章,墙上公开人民调解的职责、范围、程序、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调解室组成人员姓名、照片等。在矛盾纠纷较多的城区、城关派出所,实行人民调解员驻点模式;在矛盾纠纷较少的农村乡镇派出所,实行人民调解员走动模式。
调解室建设得到各地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沙县由县财政按城区每人每年2万元、乡镇每人每年1.2万元标准解决驻所调解工作所需经费;永安市提高罚没办案补助回拨比例,专门用于调解室的经费支出;将乐县采取个案补助方法落实调解室经费保障。
完善调解制度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机制。会同法院、司法、城建、劳动、民政等相关部门,建立“大调解”联席会议机制,全市共组织召开联席会议22场,多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后成功调处疑难矛盾纠纷26起。二是建立司法对接机制。将乐县公安局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合作,由法院向矛盾纠纷较多的乡镇派出所调解室派驻法官,对接报的复杂民事纠纷,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移送驻所调解室由人民调解员联合法官受理调处,对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要求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协议的,由调解室法官受理。三是建立协调督办机制。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重大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隐患,由政府部门牵头召开联席会议,公安机关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调处措施,明确责任,限期办结,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源头。四是建立调解员管理考核制度。派出所和司法所共同负责驻所人民调解员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工作,派出所负责民警调解案件的考核奖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考核、表彰等。建宁县采取 “个案补贴”、“以奖代补”、“一案一补”等办法,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经济待遇,评选表彰调解能手,调动了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构建联调体系
一是明确职责界限。派出所受理的适用治安调解的案件,由派出所民警依托1+N平台依法调解;属于民事纠纷的,交由调解室调解。同时,调解室还接受公安机关委托的一般性治安纠纷调解和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刑事案件调解。
二是规范受理运作。民警在巡逻巡查巡访和接处警过程中发现受理的矛盾纠纷警情,能够现场调解的现场予以调解,不能现场调解的,判明性质后分类移交调解室调解。在现场处置方面,要求民警严格落实首接责任制,规范现场处置,第一时间固定保全证据,为后续调解奠定良好基础。移交调处时,按审核、告知、登记、移送程序移交或按相应对接模式进行移交,并建立双向情况反馈制度。调解室对公安机关移交的矛盾纠纷类警情,严格按登记受理、调查核实、主持调解、签订调解协议书等程序进行调处。
三是建立问责机制。规定只有经过110接处警先期调查、取证、调解后还不能解决的,才能移送调解室,并且要求派出所继续跟踪。同时,建立调解室管理考核制度,落实奖惩措施。调解室设立以来,成功流转化解46.8%的矛盾纠纷类警情,大大减少了基层民警在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中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