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公布后,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全面落实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河北大名县检察院建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小组”,注重加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和实际效果。截止目前,该院已为未成年人落实法律援助6人次,全部由法援中心的专职律师提供援助,取得明显成效。
该院未检部门对三年来办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针对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无投入、无组织、无效果的三无问题,提出了建立“未成年人专职法律援助律师小组”的设想,并对相关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资金来源等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形成调研报告。并牵头召开由司法局、法院、公安分局有关部门参加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工作联席会议,推动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延伸至侦查阶段并覆盖未成年被害人群体,实现法律援助全程化和全面化。
该院与政法各部门通过协商,将法援小组设置在法律援助中心,由司法局统一领导,并从执业律师中甄选了两名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且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专门负责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并与司法局共同制定了《大名县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要求》及《大名县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律师职责》,明确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法援律师的职责及工作流程、工作文书等机制。同时,建立了信息沟通机制,未检工作人员同法律援工作组每月交换办案数据,定期召开工作例会,通报近期工作情况,以确保配合衔接机制运行顺畅。
法援小组成立后,未检部门充分发挥这一专业化机制的优势,加强沟通合作,全面贯彻新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重点从三个方面审查未成年犯罪案件。
审查逮捕未成年人听取律师意见。未检办案人员当面听取公安机关承办人、法律援助律师和法定代理人的意见,重点听取对证据事实、法律适用和逮捕必要性的相关意见,全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如在审查王某某强索学生少量钱财涉嫌抢劫一案中,法律援助律师积极促成调解,提交和解协议书。在综合考虑王某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积极主动赔偿等情况下,对王某某做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审查社会调查参考律师提供材料。未检部门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在审查逮捕阶段开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如韩某某涉嫌强奸一案中,援助律师深入调查,走访韩某某的监护人、学校、亲朋好友后向我院提交了韩某某社会调查书,充实了我院对韩某某社会调查的内容,成为考量韩某某社会危害性和逮捕必要性的重要参考材料。
对未成年人捕后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在对未成年人作出逮捕决定后,积极引导法律援助律师开展刑事和解、完善社会帮教条件等相关工作,对捕后的羁押必要性进行严格审查,创造非羁押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并要求律师及时将变化情况进行反馈。(通讯员 曹现革 王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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