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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检察机关对自侦案件的监督与制约

2012-11-21 09:24:13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正义网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不断强化法律监督的同时,也面临着如何强化自身监督,尤其是要加强对自侦案件的监督,因为自侦案件的犯罪主体、办理形式有其特殊性,不仅是推进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关键,是推进高素质检察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所以检察机关要把自身监督放在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甚至有比监督别人更加严格的要求来监督自己,达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才能名附其实地履行好监督职能。本文笔者通过对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和现实司法实践的研究来探讨检察机关内部的刑检部门如何对自侦部门办理的自侦案件实施监督与制约,现实中从哪些方面解决好一是同志加兄弟,有感情色彩,不愿监督;二是因低度头不见抬头见,怕得罪人不敢监督;三是家丑不可外扬,捂还捂过来,不想监督的问题,实现“自己的刀也能削自己把”。

    一、建立三个机制,抓好三环节,使监督与制约有途径

    自侦案件的证据的单薄性、言词证据的易变性、犯罪主体的智能性、犯罪手段的隐蔽性以及案外因素干扰性大等特点,决定了检察机关刑检、自侦两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建立优势互补、快速高效办案机制。

    (一)、建立与自侦部门相互协作的机制,努力提高自侦案件的侦查质量

    高质量的侦查是确保案件顺利起诉和审判的基础。针对自侦案件所具有一些特殊性,检察机关内部必须完善部门相互协作的机制,才能有效地应对办案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适应新时期反腐败斗争的发展要求。因此在办理自侦案件时,除应向上级院报备案外,还应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三日内向本院侦查监督科送达《立案决定书》。重特大案件、疑难复杂案件、新罪名案件,自侦部门应主动邀请刑检部门介入,刑检部门则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时派出主办、主诉检察官介入案件,并围绕案件的定性和证据提出来具体建议。必要时在检察长的召集与主持下,刑检部门和自侦部门的办案人员可以召开案件分析会,共同研究侦查方向与策略,还可以视案情需要实施联合办案,以达到各部门通力合作,建立优势互补,形成打击合力。另一方面在自侦案件经审查因证据不足决定退查时,刑检部门应向自侦部门发出《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意见书》,提出明确的补充侦查意见,自侦部门需根据意见书进一步完善证据并将补充证据情况及时告知刑检部门,做到在侦查阶段就将事实查清楚、证据搞充分,才能为案件质量的提高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建立案件质量跟踪监控机制,及时掌握案件动态,牢牢把握主动权

    自侦案件的复杂性决定了一方面必须建立本院内部的案件质量跟踪制度,另一方面还应加强同审判机关的协作配合,及时掌握相关案件的新情况、新变化,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才能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诉讼。在这方面就要求自侦部门的承办人主动加强与刑检部门承办人沟通情况,互通信息,重点了解犯罪嫌疑人在批捕起诉阶段的认罪态度及辩解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研究解决办法,为案件的顺利进行争取主动。刑检部门承办人也必须与审判机关的主审法官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委托的辩护律师加强沟通与联系,虚心听取意见,及时反馈信息。自侦部门的办案人、刑检部门的承办人、审判机关的主审人应针对被告人在审判环节翻供现象增多的现状,加大案件跟踪监控和协调力度。同时就案件所涉及适用的法条、“两高”司法解释的理解等相关内容相互沟通,以此消除分歧、统一认识,达成协调一致,形成打击合力,提高案件质量。

    (三)、建立专项监督、检查机制,提高执法水平

    由检察长授权,在院内设置专职监督检查员,由刑检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选派业务精通,政治过硬人员担任,对自侦案件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并可以根据检察长的要求对疑难、复杂及重大案件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及时向检察长汇报案件进展情况,以便检察长统揽全局、协调部署、领导办案。自侦部门的立案通知与控申部门的案件线索移交均应向专职监督检查员报备,专职监督员监督检查分为实体监督检查与程序监督检查两种:一是实体上表现为犯罪嫌疑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所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案件的管辖有无争议;所认定的客观事实是否准确无误;有无遗漏犯罪嫌疑人等,着重解决自侦案件无罪判决率远远高于普通刑事案件的无罪判决率的问题。二是程序上表现为有无该立案的没有立案;不该撤案或取保候审的,作了撤案、取保候审决定,取保候审后就不了了之情况;有无为获取口供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讯问时间的规定,或者变相长期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是否有违反程序使用监听、监控设备,违法获取的视听资料,不能当证据使用情况;有无引供诱供、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等。面对当前案件质量主要建立在法院判决有罪或无罪基础上的情况,监督检查员应把案件质量作为案件考核的主要依据,从而确立自侦案件最低证据标准,促进案件质量和执法者执法水平的提高。

    二、抓住三个重点,处好三个关系,使监督与制约有措施

    常言道:“己正方能正人”,如果我们对本院自侦部门监督到位、得力,那我们对外实施监督时,外部不仅心悦诚服,而且还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因此,必须抓住三个重点,处好三个关系搞好内部监督。

    (一)、抓立案监督,处好团结与协作的关系。首先要摆正侦查监督科与自侦部门是兄弟科室关系,既要搞好科室间的团结、同志间的团结,又要有利于工作;其次无论是在理论探讨上,还是在实践中都难免会出现一些认识上出现不同看法和分歧时要求大同存小异与自侦部门统一认识,立案监督的目的是为了力求司法公正,不是挑毛病。侦查监督科也不要以监督者自居,而要本着一切从实际出发,从严格执法上着眼,不带任何个人成分,严格执行立案监督工作有关规定,严格规范办案程序,做到“原则问题不让步,法律面前不讲价,其他事宜多协商”,防止在立案监督案件上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发生,使自侦部门自觉地接受对其的立案监督。立案监督的途径应从本院控申部门及上级院移交、转交的的案件线索和在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中发现的自侦案件线索等方面入手,重点着眼于自侦部门已经着手初查应立案而没立案案件和控申部门经初查够立案标准应移交而未移交的案件。在具体实施时主要从三个环节上建立立案监督备案制度,一是在本科室实施备案制度使案件进展一目了然,遇到问题及时向主管检察长汇报;二是向检察长和专职监督检查员报备,便于及时掌握立案监督案件的进展情况,在遇有困难时取得支持;三是向上级院报备,便于上院及时掌握基层院的立案监督动态,及时指导和督促立案监督工作。

    (二)、从引导侦查入手,处好配合与制约的关系。由于自侦案件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其证据特点为言词证据多,物证、书证少;间接证据多,直接证据少;传来证据多,原始证据少。这也导致近几年来自侦案件有案立不住,撤案多,无罪判决率远比其它刑事案件的无罪判决高的重要原因所在。鉴于此,我们应经常保持与自侦部门协商沟通,监督不忘配合,一方面可结合案情派员提前介入自侦部门所办案件,在了解案情的前提下帮助分析、研究案情,探讨侦查的最佳途径和方法,帮助确立侦查方向以及案件的定性,适当的时候提出合理的、行之有效的侦查建议。另一方面,在审查自侦部门的案件过程中,必要时邀请侦查人员参加我们对案件的讨论,开展换位思考,使侦查人员了解该案还需要补充些什么、从什么地方下手搜集证据。真正懂得我们没有干预自侦部门办案,而是在帮助他们在侦查阶段锁住证据条,达到“铁证如山”的程度,使所办案件均办成铁案,实现被动受监督向主动寻求配合方面转变。

    (三)、抓侦查监督,处好指导与督促的关系。如果说要对自侦部门进行立案监督,应该说是自侦部门求之不得的,因为,通知其立案,在一定意义上讲增加了他们的案源线索;对他们进行引导侦查他们也是乐意接受的,因为这不仅便于查明事实、固定证据,还有利于提高他们所办案件的质量。但如果对他们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我们之间是兄弟科室的关系而不是管理关系。也不是我们的业务素质和办案水平比他们高,只是职能分工的需要,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克服畏难情绪,抛开怕得罪人的思想,加强在立案、逮逋、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环节对自侦部门侦查工作的制约,对他们变相延长审讯时限和羁押时限及时纠正,重点是对审讯、取证、以案谋私、以及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等几个方面加以监督与制约。在具体实践中对自侦部门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也是完全可行的,毕竟我们在一起办公,平时也经常沟通互相配合,对他们的一些违法办案的做法完全可以随时随地进行口头纠正,必要时还能通过纪检、主管检察长和检察长进行协调和制约,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同时有利于提高自侦部门干警的整体素质。特殊的情况下,还可赢得人大和上一级检察院的支持。

    三、把住三个关口,树立三种意识,使监督与制约有成效

    很明显,案件质量是生命线,证又据是案件的关键和精髓,我们对自侦部门从办案的角度实施监督与制约必须把住三个关口,树立三种意识。

    (一)、把握承办审查关,树立为侦查服务的意识。我们在审查时必须力求一个“严”字,严格把握案件质量是生命线的重点。对自侦案件的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的审查,特别是从立案开始及往后跟踪监督,无一不是围绕对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这个中心,其中包括对自侦部门所搜集证据来源及途径,证据效力如何,以及案件定性、罪与非罪、罪轻罪重乃至决定如何处罚等问题进行审查。由此可见我们的一系列做法都是在为侦查活动的合法性提供保障和后续侦查创造有利条件,为确保案件质量铺平道路。

    (二)、把握交换意见、讨论案件关,树立顾全大局的意识。任何办案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我们交换意见的时候,指出案件存在的问题同时,应注重求得共性,力求一个“稳”字。摆正指导、督促关系,对自侦部门、法院和群众在案件的处理上有不同意见的反映认真听取,及时汇报,而不是包揽控申接待室和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职责。既要坚持依法办案,又要坚决打击各种职务犯罪,同时切实保护勇于探索、勇于创新的改革者;既要积极主动办案,又保护正常的经济活动和履行职务,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既不能单纯重视个案,而要将眼光放到服务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这一大局来衡量,服从党委、检察长及检委会的统一领导,只要有利于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大局的就要无条件的执行。

    (三)、把握监督引导关,树立维护公平正义的意识

    作为平等的担负着不同职能的兄弟科室,一个业务部门对另一个业务部门督导,在某种程度上会产生误会甚至出现抵触情绪,认为你可能在你干的那个业务部门是佼佼者,但办理自侦案件还不如我呢。你对我们进行督导不是挑毛病,增加工作压力;就是认为多管闲事。要解决这一矛盾,一是坚持督导工作前移、深入科室共同学习法律,研究案件,变被动指导为主动指导。二是保持沟通,互通有无,取得互相信任的同时,达到配合默契,形成强有力的打击合力。三是坚持提供准确定性的罪名和规范法律文书的审查意见,求大同,存小异,真正起到打击犯罪、保护无辜的效果。达到使有罪的人受到法律的严惩,无罪的人得到法律的保护,实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目的。形成共识,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主题,加大工作力度,克服畏难情绪,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当然,要想监督与制约达到最佳效果,还应当注意诸多问题,诸如要克服将配合与制约对立起来的错误认识,尤其是要解决好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的问题,通过制约促进配合,真正实现“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的目的。要切实摆正自己的位置,自觉接受人大及上级院和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与监督,不断加强队伍的自身建设,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促进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创新发展。(作者系吉林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潘波)

[责任编辑:季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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