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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省司法局合作变更社矫对象居住地

2012-11-20 17:01:51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网 

  社矫对象发病 家人居千里之外

  两省司法局合作变更居住地

  吉林省和龙市司法局光明司法所与江苏省武进区催桥司法所共同为社区矫正对象温某办理了跨省居住地变更手续。

  光明司法所社区矫正对象温某,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28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从2011年10月25日到2015年5月8日。在温某接受社区矫正不久,突发疾病,但其家人均居住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为方便就医和家人照顾,温某特向光明司法所提出变更居住地管理的申请。

  在接到温某的申请后,光明司法所立即对温某的病情及其家庭情况进行查看确认,在核实情况之后,光明司法所同意了温某的变更居住地管理申请,与当地司法所联系后当地表示温某要在当地居住半年以上并且有担保人才可接收。虽然温某在当地已住半年之久但没有办理暂住证,之前不能算在当地居住,温某又重新办理了暂住证。

  在这半年期间光明司法所通过电话询问本人或其家人了解温某在江苏省的情况,要求温某邮寄思想汇报等方式对温某进行管理。半年过后光明司法所向武进区社区矫正科递交了温某的居住地变更申请及审批表。在武进区社区矫正科寄回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变更审批表同意接收后,光明司法所将温某的法律文书及温某的思想汇报寄给武进区矫正科。双方成功实现管理交接,此举不仅是对社区矫正对象温某进行人性化的管理,更防止了脱漏管的发生,促进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张亮 殷艳双)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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