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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法治与司法行政工作进步

2012-11-19 14:35:06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郭庆良

    法治,即法律之治,是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方式。借鉴国内外法治的经验教训,探究我国法治的要素和路径,把握司法行政工作在新的历史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法治是人类社会进步和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标志。法治与人治相对立,人治社会“帝王造法”、“刑不上大夫”,决定了它不够理性和稳定,而法治社会行为可以预期,社会秩序比较稳定,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在近代,法治首先是作为自由、平等、保障人权、反对特权的要求由欧洲启蒙时代的思想家提出来的。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则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民主政治的出现而产生的,其法治原则,诸如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三大基本原则和人民主权、法律至上、有限政府、分权制衡、普选待议等重要原则,具体地体现在各国的宪法规范和宪政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关于人民参与立法、严格依法办事、公民权利的平等保障、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等内容。资本主义通过实行法治,使得资产阶级能够以不同于此前的封建地主阶级、奴隶主阶级的方式进行统治,从而使其利益在“法治国家”的稳定状态下得到了最大化的实现,有效维护了资产阶级统治。二战后建立的一些社会主义国家,有的不符合国情的照抄照搬苏联的法律体系,而实际上并没有认识到法律在保障和实现人民民主权利、调整和解决社会矛盾、维护和保证社会主义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方面的重大价值,一方面法律本身就处于不完备状态,于法无据、无法可依;另一方面已制定的法律也没有真正付诸实施,以至在社会主义阵营中的各国大多处于有法律而无法治的状态。

    我国法治经历了一个曲折漫长的历史过程。在中华五千年文明史上,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为人类法制文明作出了重要贡献。1840年鸦片战争后,我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为了改变国家和民族的苦难命运,一些仁人志士试图将近代西方国家的法治模式移植到中国,以实现变法图强。但由于各种历史原因,他们的努力最终归于失败。1949年,新中国成立,开启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新纪元。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和随后制定的有关法律,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规范了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确立了国家法制的基本原则,初步奠定了我国法治建设的基础。20世纪50年代后期以后,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我国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20世纪70年代末,我们党总结历史经验,特别是汲取“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明确了一定要靠法制治理国家的原则。1997年,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并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任务。1999年,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2002年,党的十六大将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2007年,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明确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有着悠久历史和灿烂文明的中华民族,正在努力开创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新境界。

    推进和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需要具备诸多条件和因素。一是科学、先进的法治理念。法治化是一场伟大的观念变革,法治理念从深层次上影响着法治化的方向和进程。在我国,人治已成为历史,但人治观念还未彻底消除,法治理念有待进一步树立。应培育法律信仰,培养自觉守法、依法办事的习惯和意识,从根本上消除“信权不信法”、“信关系不信法”、“信访不信法”的思想观念。应深入开展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让每一个公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者和维护者,自觉受其引导,规范自身行为。二是良好、完备的法律体系。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它与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是基本适应的。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应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及时制定出台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新的法律和配套法规,修改完善滞后的法律,确保各类法律从精神到原则再到具体内容统一、协调、可行。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最大限度地组织公民和社会参与立法,克服“部门立法”的弊端,使法治之法具备充分的协商性和公意性,提高立法质量。三是普遍、平等的法律遵从。实现法治,要依法执政,立法机关要依法立法,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司法机关要依法审判,公民和社会组织要依法办事。在社会主义法治之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必须彻底破除和摒弃法律“治下不治上”、“治外不治内”、“治民不治官”,甚至将自己视作“法外之民”的观念。四是至高、至上的法律权威。现代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法律在社会规范中具有最高权威,所有社会规范必须符合法律精神。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切实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通过严格执法,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树立法律在人民心中的尊严和权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反对从本部门、本地区利益出发破坏国家法制统一的行为。五是广泛、有效的法律监督。依法制约和监督公共权力,依法维护公民权利。确保公权力部门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不错位、缺位和越位,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接受公民、舆论和社会监督。确保公民权利可以通过法律法规的渠道获得更加平等的、普遍的制度保障,实现经济社会事务管理由“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的转变。

    法治需要全党全社会共同推进。司法行政工作担负着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刑罚执行、法律服务等职能,在推进和实现法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一是基础性作用。只有在全社会形成了一定水平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才能真正实现法治。法制宣传教育通过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提高全民法律素质,能够使法律信仰深入人心,使遵法、守法成为人们的习惯,为实现法治奠定基础。二是先导性作用。目前各地丰富多样的地方、基层、行业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活动,是推进法治的重要载体和生动实践。通过先行先试,能够逐步将一个地方、一个行业的各项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发挥其引领和示范作用,为全面实现法治探索和积累新鲜经验。三是保障性作用。监狱工作和社区矫正分别履行监禁和非监禁刑罚执行职能,对罪犯实施监管和教育改造,既惩罚犯罪行为,又警示人们遵纪守法,展现了法律的强制性和威慑力,对于实现法治具有重要保障作用。四是服务性作用。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工作者,经过专门法律教育和职业训练,在推进法治中具有专业优势。通过提供专业服务,能够促进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各类市场主体依法经营,社会公众依法办事,对于加快推进法治进程,提高法治水平,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作者系司法部办公厅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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