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在贵阳南明区法院刑庭实习时,知道有一个词叫“戒具”。戒具者,手铐、脚镣、警绳等的总称也。当时便觉得这个词将各种刑具用两个字便加概括,简洁而不失典雅,过目就记住了。近年来在一些场合看到人们用的不是“戒具”而是“械具”一词,如《看守所条例》第17条:“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公安部监管局《关于看守所严格依法使用械具的通知》中用的就是“械具”;又如网上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强制留场就业人员擅自离场追回途中可否使用戒具和羁押的通知》,题目中是“戒具”,内文中用的是“械具”;又读到一篇文章,题目是《看守所应如何正确使用械具?》正文里用的却是“戒具”。这些文字,读后真是鸭子听雷——雾煞煞。到底是戒具还是械具,两者是否通用(今日所谓“通假字”不过是古人写错字而已)?一时间居然混沌起来,看来需要深究一番。
不是有那句话吗——“百度一下,你就知道”。于是先查“百度”搜索引擎,“百度”如此解释:械具的意思是“机械工具”,该词条举例:鲁迅《坟·科学史教篇》:“当同世纪末叶,其效忽大著,举工业之械具资材,植物之滋殖繁养,动物之畜牧改良,无不蒙科学之泽。”再看“百度·知道”上还有一个解释:“械具。械字的含义包括器物、器械、机械、武器、刑具。具的含义是器具。从械具词语字面上的意思可以理解为能够达到一定目的的工具。”再查“戒具”,写得也很明白:“戒具是指司法机关为防止犯人自杀、逃跑、行凶或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而依法设置的拘束人身的工具,例如手铐、脚镣、警绳、电击警棍等。”那么,戒具与械具如何区别?答案是:“从两个词语的范围上看,械具包括了戒具,戒具是指警用械具的一种。”
看起来,事情有点眉目了。司法机关为防止犯人自杀、逃跑、行凶或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而依法设置的拘束人身的工具应叫“戒具”,械具虽然包含“戒具”在内,却是泛指一切机械用具。
不过,有一句调侃的话是“百度一下,就你知道”?所以,不能在一棵树上吊死,还可以查查其他解释。其实,在《汉语大词典》中,戒具的意思是“古代祭祀、朝觐、会同、应接宾客等事应备的陈设器具。《周礼·天官·小宰》:‘以法掌祭祀、朝觐、会同、宾客之戒具,军旅、田役、丧荒亦如之。’郑玄注:‘戒具,戒官有事者所当共。’”这说明古汉语中“戒具”的用法是祭祀用具,与现代汉语绝不相侔。不过,有学者吕友仁指出《汉语大词典》的解释并不正确:“戒,是指对参与祭祀、朝觐等事的官员的誓戒;具者,所当共也。共,通‘供’。此谓参与其事的官员应当提供的物品。戒具,在这里是动宾词组,意为誓戒有关官员,提醒他们恪尽职守,保证自己应当提供的物品一样不缺。因为祭祀、朝觐、会同等都是大事,为了避免与事官员失职,故有戒具之事。”这意思与现代汉语中的“戒具”就更离得远了。
还是回过头看现代汉语。2012年第5期《咬文嚼字》发表阎德喜的文章《是“戒具”,还是“械具”?》,文中提到:“2012年1月5日央视第4套播出的《海峡两岸》节目中,有狱方批准陈水扁去为岳母吊唁的报道。其中说‘陈水扁吊唁时去除戒具’。播音员是这样说的,字幕也是这样打的。此处的‘戒具’,应作‘械具’。‘戒’,音jiè;“械”,音xiè。二者形音义均不同。‘械’有一个义项,指的是枷和镣铐之类的刑具;‘戒’则没有。按狱方规定,为了防止罪犯在押解途中逃脱或使用暴力,罪犯要戴上械具。”这话有一处讲得没错,“械”字本身有刑具的意思。《说文解字》解释“械”:“桎梏也。从木,戒声。一曰器之总名,一曰持也,一曰有盛为械,无盛为器。”同样,《康熙字典》解释“械”,有桎梏之义,又称之为“器之总名”。《康熙字典》在解释“械”字引用孔颖达的说法,提到了“戒”字:“械者,戒也。戒止人不得游行也。”看来,使用“木”旁带“戒”的“械”是大有考究的。
不过,当刑具用的“械”通常作单字用,很少见到所谓“械具”这样的说法,查《中国大百科全书》,里面提到《汉书》一书中的一句话:“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当盗械者,皆颂系。”在解释“盗械”一词时,该书解释:“‘盗械’是防止盗的逃亡而施加的械具。”这里使用了“械具”一词,不过是为了解释“械”而使用的。一些汉语词典中“械”字下列的词目有“械系”一词,“械”就是单字表明刑具的。另外,《中国大百科全书·刑具》提到:“秦汉时把带(戴)在颈项与带(戴)在手足的统称械或‘三木’。杻名杽械。釱是套在脚后跟上的一种刑具,原本为铁制,汉武帝时铁不足,改釱为木械。
那么,阎德喜的文章《是“戒具”,还是“械具”?》提到的央视关于“陈水扁吊唁时去除戒具”报道中使用的“戒具”,到底是对还是不对呢?查台湾地区出版的《国语日报辞典》中,发现没有“械具”一词,但有“戒具”。该辞典对“戒具”的解释是:“监所管理人员或警察人员用来戒护犯人逃脱、自杀、暴行或其他扰乱秩序之虞所使用的工具。”台湾地区《监狱行刑法》第22条规定“戒具之施用”、第23条“戒具使用之限制”,使用的都是“戒具”一词。另外,中国大陆民国早期的监狱法也是使用的“戒具”一词。这里的“戒具”中的“戒”乃“戒护”之义。台湾地区经常用“戒护就医”表达在警戒之下将监狱在押人员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的意思。因此,央视在“陈水扁吊唁时去除戒具”报道中使用的“戒具”是没有错的,符合台湾地区法律用语。
其实,中国大陆也在多种正式场合使用“戒具”一词,如《监狱法》第45条规定:“监狱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戒具”,这里就明确使用“戒具”一词。公安部1991年6月7日颁布的《关于看守所使用戒具问题的通知》中也使用的是“戒具”,规定:“要依照规定使用统一制式的手铐、脚镣和警绳,其他戒具一律禁止使用。”里面还规定了可以使用戒具的几种情形。
由此可见,“戒具”一词在海峡两岸法律用语中都属于正确用法,“戒”字有警戒、戒护之义,“戒具”两个字揭示了司法和监狱行刑中这些特殊用具的功能,是优选的现代汉语词汇和法律用语词汇;倒是“械具”颇觉古怪,尽管“械”有刑具之义,但作为刑具使用的“械”为古汉语中的单字,现代汉语中“械具”作为机械、用具的合称更为贴切。因此,我的看法是,在法律语言中应当使用“戒具”而不要使用“械具”。
最近翻看《汉英公安词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出版)中使用的也是“戒具”而不是“械具”一词。汉语倒是没有问题,不过,其英文却大有问题,竟然翻译成implement of torture,意思是“刑讯、拷问的工具”,真是大谬不然,正确的翻译应当是restraint implements。好端端一个字词,以讹传讹,深究的人不多,以致谬种流传,可惜可惜。(张建伟)